2014年2月9日星期日

墙外楼: RFI: 许志永循程序上诉 改判机会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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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 许志永循程序上诉 改判机会渺茫
Feb 9th 2014, 12:59, by 墙外仙

27日到中联办要求立即释放许志永
香港民主人士到中联办示威要求立即释放许志永

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1月26日一审宣判,许志永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对刚刚生下女儿的许志永家庭是重大的打击。虽然政治案上诉改判机会几乎是零,许志永仍于2月3号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递交了上诉状。

上诉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在教育部和北京教委门前组织的聚众扰乱行为,属于公民向特定国家机关正当表达诉求,寻求国家机关改变错误的政策。

许志永认为,抗议者聚集的场所,是国家机关门前以及附近的人行便道,两者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只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不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在公共道路上聚众,严重影响居民出行的,只能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罪,同样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我们的行为,既未妨碍教育部和北京教委的正常办公,也没有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因此不构成任何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的在朝阳公园、中关村以及西单广场的聚众扰乱行为,属于公民践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呼吁官员公开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刑法意 义上的公共秩序,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控方在法庭上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行为侵犯了哪个具体市民、具体单位的正当权利,因此法院无权以抽象的社会秩序受 到影响为由认定公民呼吁官员公开财产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许志永还提出,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按照起诉书的指控,许志永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该作为一个案件审 理,但是,法院不但将该案几个分案审理,更为恶劣的是硬将其他几位放到下级法院,这就彻底打破了两审终审的纠错和监督功能。

上诉状中,许志永描述,"在我和辩护人提出强烈抗议后,一审审判长竟然说"虽然我们也不能说这样处理没问题,但检察院这么诉了,我们也只能这么审"。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在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许志永和辩护人在庭审时只好保持沉默。

此外,本案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依法应该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但是,一审法院却提前安排不相干的人占据旁听席位,而不接受真正关注庭审的公民和媒体的旁听申请,这也导致本案的审理不是真正的公开审判,而是黑箱操作。

最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在控方找不到一个北京市民指控他们的正当权利受到新公民运动妨碍,在控方找来的官方证人证言明显和相场录像不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然在不进行任何说理的前提下认定被告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因此,许志永认为,"这完全是一个无中生有的判决"。一审判决歪曲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二审如不纠正,中国莫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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