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实际上现在禁止候选人对选民进行家庭访问的国家就只有日本和韩国,日本从1925年开始没有财产条件限制的普选以来就禁止候选人对选民进行家庭访问,韩国则是从日本学来的。
选举和贿选是一对老是连在一起的词,但并不是有选举就肯定伴随着贿选的,比如在原来的伊拉克和现在的北朝鲜都有选举,但这些地方肯定不会有贿选的现象,因为那些地方的选举是没有悬念的,在选举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谁将上位,不需要贿选。贿选只有在预先并不知道选举的结果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才会有所谓"竞选",贿选实际上也还是一种竞选,只不过大家用来竞争的条件是金钱罢了。整个地来说,贿选比不选还是要公正,金钱的竞争比权力任命制还是有点进步。
但是既然是为了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选出更合适的人才而跳出权利任命制的圈子采用更为公平的竞选方式,那么用来作为衡量的标准就不能是单纯的金钱,单纯使用金钱是有碍于公平原则的,所以围绕着现代民主选举制定了种种法律,这些法律实际上都是围绕着防止和惩罚贿选,保证实现公正的选举所展开的。
日本有一部《公职选举法》用来规范国会及各级地方议会议员以及地方行政首长这些使用普选的方法来选拔的公职人员的选举,翻开这部法律就能发现这部法律一半以上的篇幅是从1950年公布这部法律之后的各种修改和追加。从这些修改和追加的条文篇幅之多就可以知道和贿选进行斗争有多么艰难了。
而且光有一部仅仅定义了犯罪行为的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现实社会十分复杂,"贿选"的具体表现五花八门无所不有,如何具体界定,除了法律本身之外,还需要有实施细则,因为法律只是定义了犯罪,而实施细则就是如何防止这些犯罪所需要的行为准则,日本伴随着《公职选举法》所制定的一系列实施细就规定得就相当细致,比如具体规定候选人能招待选民喝茶或者咖啡,但不许喝酒,甚至都规定了候选人不准进选民家里去,要握手在大街上握,因为进了屋子就没人知道到底在商量些什么了?
实际上现在禁止候选人对选民进行家庭访问的国家就只有日本和韩国,日本从1925年开始没有财产条件限制的普选以来就禁止候选人对选民进行家庭访问,韩国则是从日本学来的。
贿选所使用的金钱也可以不直接花在选民身上,还有其他的地方可以使用金钱,比如给负责开票以及监票的人等等,实际上那样的话效率还肯呢个更高一些。日本的《公职选举法》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特地在第71条规定了:"无论选票是否有效,选举委员会都必须在该选举所牵涉到的人的任期之内保管这些选票,投票记录以及开票记录",这是为了在出现有关的诉讼之时可以重新清点这些选票。
可以用来进行贿选的实际上并不只是金钱,还可以是公权力和影响力,所以《公职选举法》以及实施细则对于可能使用公权力和影响力来影响选举结果的公职人员,行政机关,传媒以及学校教师在选举时间的行动也做了非常严格的规范。
选举除了公正之外,还有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就是说选举的结果是否真的反映了民意的问题,也就是投票率高低的问题。投票率如果过低,即使在选举中没有发生舞弊现象也不一定就能断言选举充分反映了民意。比如现在日本选举的投票率都非常低,一般都不超过50%,这样有时候当选所需要的票数就只要选民总数的10%左右就可以了,这种倾向虽然只是这十几年才出现的事情,但已经经常有人在讨论这种选举结果到底是否具备了合法性的问题。虽然没有办法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投票率过低的问题,但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选举结果更加具有合法性还是能办到的,在日本的《公职选举法》就有这种规定,日本的选举虽然是简单的由得票最多的人当选,但有规定了众参议院当选者的得票数一定要超过总有效票数的六分之一,地方议会议员的当选得票数一定要超过总有效票数的四分之一。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甚至注意到了打击选举舞弊的时间。警方是不会在选举尚未结束之前打击选举舞弊的。因为警方在选举之前或者选举中以"选举舞弊"的罪名直接对参加选举的人参加的行动的话,就会给选民一种"此人涉嫌犯罪"的印象从而影响选举的结果,但此时实际上是无法判定这人是否违法的,无罪之人就有可能因为被警察采取了行动而落选,在更加极端的场合下甚至都不能排除警察会出于某种目的而有意对不喜欢的人采取行动的可能性,所以警察只能等到选举结束之后才能采取行动。
这样,即使有人依靠选举作弊的手法而当选也会因为在选举结束之后因为警方所采取的行动而失去所得到的议员议席,没有作弊的竞选人会按照原来的顺序晋级,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都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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