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

墙外楼: PX到苯污染背后的真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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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到苯污染背后的真正风险
Apr 21st 2014, 01:26, by 墙外仙

刘远举

近几年,各地的PX项目不断引发争议。有人认为,这是群众因为不了解PX项目而产生的的不理性举,是一种反智行为;另一派则认为,在当下中国,这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真实运营与理论差得太远,是群众直觉性地把握了事实。

就当网上激烈争论的时候,也许是为了向中国人证明孰是孰非,4月11日,兰州自来水发生苯污染超标事故,引发全城抢购饮用水。

根据兰州官方通报,2014年4月10日下午5点,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公司首次发现出厂自来水苯超标,含量高达118微克/升。11日凌晨5点,发现第二水厂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并报告兰州政府;6个小时之后,也就是11日11点,该厂切断供水。从发现自来水苯含量超标,到切断供水,整整18小时中,市民浑然不觉的喝下了苯含量严重超标的水。而在此之前,3月8日兰州晨报的头版标题是:今日市民反映自来水异味,兰州市多部门监测显示本市自来水水质全面达标,还查处了"造谣者"。到了4月12日,官方媒体却承认"兰州市自来水发生苯含量超标事件","谣言"最终被证实。

信息的滞后与隐瞒,让人联想起历史上一次著名的技术事故。1986年4月26日凌晨1点24分,前苏联乌克兰共和国境内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爆炸发生后,由于官方担心会引起恐慌,核电站所在的普里皮亚季镇的居民们被告知,核事故的级别是最小的,他们的居住环境是安全的。这种隐瞒对高层也不例外,当时乌克兰第一书记正带着家人参加在普里皮亚季镇举行的五一节庆典。最终,当地居民是通过外国媒体才得以了解发生了核泄漏事故。信息的不透明延迟了撤离行动,事故后48小时,一些距离核电站很近的村庄才开始疏散。许多人在撤离前就已经吸收了足以致命的辐射,本来如能立即撤离,受害者数量及程度都可大幅减少。

瞒下必欺上,甚至对莫斯科政府,事故信息也不透明。事故第三天,莫斯科派出了一个调查小组达到现场,但在事件过了差不多一周后,当辐射云飘散到瑞典,通过瑞典政府发来的信息,莫斯科政府才终于明白事情远比他们想像的严重。

这种通过外国政府通报信息才了解真实情况的例子,在中国也发生过。

2007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收到民众的大量投诉,自家的狗在吃了中国的鸡肉干后,要么死亡,要么受伤。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联合中方进行调查,发现宠物中毒是因为小麦蛋白粉中掺杂了三聚氰胺。此后,中国政府虽将三聚氰胺列入出口检测范围,但是这些措施只针对饲料,却没有把检测范围扩大到食品,直到大量的肾结石婴儿出现,举国震惊。

对风险的控制来源于管理机制的反馈,而良好的反馈则依赖于信息透明,所以,信息透明可减少事故风险。事后对隐瞒信息乃至事故责任的追究,就是促进信息透明、促进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的一种机制。遗憾的是,虽然中国理论上存在这种机制,但实际中,却往往被视若无物。这个机制就是法治。

4月14日,兰州数位公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几位兰州市民认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放任苯含量严重超标的毒水流向千家万户,主观过错明显。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赔偿购买矿泉水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体检费用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从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上来看,其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而是为了通过法律来确定责任。不过,虽然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很小,但考虑到被苯污染波及的人群数量,案件的审理结果会潜在地导致巨额经济赔偿,以及更重要的政治责任。

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兰州中院拒绝接受起诉状,理由是: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过,不知道是心虚还是留退路,兰州中院仅对此做出口头解释,拒绝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单地说,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有关消费侵权案件的诉讼;依据环保法草案,"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进行涉及环境的公益诉讼。由此可见,撇开公益诉讼的高门槛是否正确不谈,普通兰州市民的确没有资格进行公益诉讼。

但是,正如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所说,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而兰州自来水污染案中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对他们来说,这只是普通民事侵权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这段相对绕口的法律表述,简单的来说,就是只要喝过污染的水,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民诉法119条,就可以告这个状,法院不能不受理。

其实,兰州中院拒绝立案,不过是萧随曹规,在中国早已见惯不怪了。三鹿奶粉事件之后,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就表示已获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三鹿奶粉索赔。与此次兰州中院一样,石家庄法院对三鹿奶粉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既不予立案,又不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除了石家庄,当时全国各地陆续有受害者向三鹿、圣元、多美滋等企业提起诉讼,但均被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这一切,当然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与特殊制度。

那么,面对不予立案的法院,该怎么看待PX项目的所谓"科普"呢?

其实,即便从科学角度看,对PX项目进行纯技术的、"理工科"式的评估,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对于工程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有一门成熟的、科学的专门学科:技术经济。这是一种从技术、经济、财务、社会、法律等等方面,进行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综合性评估。不仅是技术评估,技术经济学科中的可行性分析将工程项目理论上会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如成本、收入、环保、社会以及外部性都考虑在内,进行综合评估,对于大多数项目,最重要的指标是财务指标。

这个时候,真实社会就会深刻影响到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结果。

技术意义上的风险、经济意义上的风险并不一样。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技术意义上的风险,不能通过法规、法律内部化,变为财务意义上的风险的时候,对于实际运营者、建造者,财务风险就变小了,整个项目的成本就会被低估,项目就由不可行变为可行。由于不能体现为财务风险,技术风险也会被低估,本质上,这是把技术风险转移给外部环境,运营者的风险小了,而民众的风险大了。简单地说,研究一个项目可行性的时候,事故赔付,预期的是法院判决赔偿每名受害者100万,与法院概不受理,政府强行压到10万,必然会影响到最终的可行性结果。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的有关专家曾这样夸耀第三代核电的安全性:"如果AP1000(第三代核电技术)核电站发生事故,周边居民无需撤离,只要在家里吃点碘片就可以了。"专家的话形象地描述了第三代核电的低风险,但是,显而易见,真正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却是"吃碘片"所附带的赔偿以及社会意义。也就是说,技术风险必须转变为经济与政治上的风险,才是一个工程项目的真实风险。

兰州中院、乃至之前无数法院的行为,实际上阻止了技术风险变为经济、政治风险,三鹿奶粉、动车事故都是类似的例子。从这个角度看,由于中国没有一个合理的把技术风险变为经济、政治风险的制度,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没有一个合理进行项目风险评估的制度环境。

从更大层面来看,随着技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越来越巨量的资源,更高强度的管理,政府变得更加庞大。为了制约政府,使其更加廉洁、高效地管理生产,人类创立司法独立、议会、人大、新闻自由。所以,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出发,这些概念与其说是意识形态,不如说它们是技术规则;与其说是一部社会发展史,不如说一部技术发展史;革命和改良与其说是社会的要求,不如说是技术的要求。在技术发展面前,没有蓝色文明,也没有黄色文明,只有一个技术文明;没有中国模式,也没有美国模式,只有一个适应技术的社会模式。

也许有人会反驳,那是不是说制度不变,我们就不能进行任何建设了,就什么都不做了?答案当然是否定,我们仍要进行建设,仍然要做事情,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积极行动,争取更好的法律、法规、新闻、事后责任追究,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建设。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个工程项目的真实经济成本才会呈现出来,所谓科学发展,持续发展,也正该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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