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1日星期六

墙外楼: 徐灿律师点评王功权案:必須追问令公民动辄得咎的“口袋罪”是否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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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灿律师点评王功权案:必須追问令公民动辄得咎的"口袋罪"是否违宪
Jan 11th 2014, 02:05, by 墙外仙

(参与2014年1月11日讯)(徐灿:北京德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继2013年9月13日鼎辉创投合伙人王功权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罪被拘之后,是年10月21日,王功权又因该罪名被正式逮捕。这是令人震惊的!因为,这位著名投资人在许多民众心目中差不多是一个圣人——

他是温和而柔弱的书生。他在他的《公民企业家站在十字路口》一文中说:"我不是干革命,我不希望中国爆发革命。我们的国家、民族在这种重复的暴力更迭中损伤太惨烈了……我只是做一个公民应该做的,为这个国家的良性变革提供一些健康的批评之声……"

他是一个有品格的守法商人。他宁可放弃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发财机会,而决不折腰向把门的官员行贿;

他是一个有良知的富人。他关注包括被拐儿童、上访被拘者在内的一切弱势人群;他会在严寒的深夜,把无家可归的流浪者带回自己的家中过夜;当从警方"扫黄打非"成果中获知那些衣衫不整的底层卖淫女一次卖淫所获不过5到10元时,他会为她们命运忍不住放声大哭……

他同时也是一个浪漫而充满人情味的普通男人。他的网上高调"私奔"虽不乏争议,但一时间也被许多人传为佳话……

他更是一个坚定爱国者。当年的鼎辉公司除王功权外,所有高管全部移民。但就因为王功权拒绝移民,公司不能享受外企待遇,税收上蒙受重大损失。为此,他宁愿主动出让自己在公司所持相应股份,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也不肯在移民问题上妥协;他坚定做一辈子的中国公民,因为,他深爱这个国家。就在被拘前不到一周的9月8日,他在他女儿结婚仪式上发表嫁女感言,告诫女婿女儿要"守护良知,热爱祖国"。

但是,他现在却成了一个待决的"罪犯",个中缘由,自不待言。

当然,道德判断不能等同法律认知,从法制(治)角度,既便圣人犯法,同样应予追究。如同耶稣所言: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然而,事已至此,即便从法律角度而言,王功权案司法层面的辩护,也已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如果本案的成立是功利主义或实用主义的专政思维的结果,那么,虽然他现在是被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名起诉,但是如果需要,什么样的罪名不能够变更?什么样的证据又不能收集到呢?因此,仅从法律本身判断本案是不够的,还需从法哲学角度、从法律价值观和法的功能作用来思辨本案。

从法的价值观来看,法的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对一个社会无疑都是重要的,但当其诸多价值目标在同一个个案中发生冲突时,就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此时,理性让我们认识到,法所追求的诸多目标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当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价值应当被优先考虑。因为法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法的价值应当包括它是校正善法、恶法的准则。

从这个角度来说,该是借本案来审视"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罪"这类使意欲表达个人诉求或对政府提出批评建议的公民动輒得咎的"口袋罪"是否违宪的时候了!因为,现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并没有给公民多少表达的合法空间,你又如是苛责公民,那么,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对政府监督、批评、建议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岂不是一纸空文?

而且,对王功权来说,外界似乎只知道他是一个成功的商人,但了解他的人都知道他本人则更看重"公民"的身份。他在个人网站上标示的座右铭便是:"以一个公民的努力,推动和见证中国社会的进步。"

这是王功权的价值追求,而如果他的人生价值目标与我们的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一致的,他的行为且是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或者基本无害的,那么,就必不应发生其因此被法律归罪的结果!

因为,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其对社会大众的行为无疑具有指引的作用和功能。法的价值也体现为它是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指引。

我们的法律为社会人的行为设定了许多调整的途径和方法,譬如民事诉讼——由自认为权利受损的当事人直接起诉即可,政府机关亦可成为该类诉讼的原告;又譬如行政处罚或行政诉讼等,只有最严重且以道德谴责和行政处罚等手段都无法调整的行为,才可动用刑事追责的工具。一个人动辄被处以严苛的刑法制裁,这是奉商鞅为鼻祖的法家们的封建专制法律,早以被现代民主国家所弃。

所以,如果一个人因为小事就被最严厉的刑事手段追究,或者更有甚者,因为行善而被定罪,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就是有问题的,因为如此,人们将失去对自己行为和法律适用的预期,如果更有甚者,一些口袋罪名是专门为某些特定类型的人所预备的,那么,这种"司法"对法治的伤害就更致命了!因为,如此法律将成为投机或报复的工具,苟如是,何以使社会、使人心保持良善、摒弃邪恶?

因此,在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誓言启动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建构司法独立的当下,本案对中国司法机构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何从法治的内在精神出发、从法哲学的高度把握本案?如何认定当事人行为罪与非罪的界线?如何体现司法独立的改革诚意和态度?本案都是对承办法官和承办检察官良知和水平的真正考验。

目前,纵然本案结果扑朔迷离,但可以肯定地说:只要本案结果是王功权被判有罪,那么无论王认罪与否,他将都是胜者,失败的和受损的只能是中国司法。

只有一种结果是社会、法律(司法)和王功权共赢,那就是检察机关果敢撤诉。

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可达此效,那就是受诉法院果敢宣告王功权无罪!

如此,中国执政党、政府、司法机关都将因此获得人心和极大的声誉,社会则将因此获得一种正能量,"习李新政"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新启的又一轮改革开放将获得一种新气象……
机会就在面前,但是,中国的法院法官能有这样的气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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