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墙外楼: 莫之许:佔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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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之许:佔领的权利
Mar 26th 2014, 00:54, by 墙外仙

最近一段时间,乌克兰和台湾接连出现民眾抗争事件,在全球化、资讯化时代,这些抗争事件迅速佔据了社交媒体的中心,刺激到处于极权统治之下的大陆民眾。不过,并没有出现对乌、台抗争民眾一边倒的支持,相反,无论是网民还是知识界,都多有保留,尤其是对于台湾反服贸学运,大陆网路上更是呈现出压倒性的否定声浪。

乌克兰、台湾是民选政权,是部分人不以为然的理由。在这些人看来,既然是合法选举的总统,即使有错,也应该等到换届再选下来,才合规矩。这种看法相当幼稚乃至荒谬: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诸多宪政民主体制中,均有针对民选最高领导人的弹劾或者罢免程式,这并不是随意的,「权力造就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弹劾或罢免程式,可以用来遏止、防范执政者滥用权力或腐败。无论如何,合法的最高领导人也是人,放任其犯错是不合理的,相反,正因为其拥有足以造成巨大损失的权力,任何体制都应该设计能够中止其权力的紧急程式,民眾也天然拥有即时反对的权利,如当年施明德发起的红衫军。所谓任期内不得更换,是对于政治生活无知的体现。

部分人的不以为然则要「高级」一些,认为「街头政治不是民主的最好表现形式」,民眾的抗争应该遵守法治轨道,先穷尽体制内的一切可能之后,走上街头才是正当的。这种说法看上去有其道理,但放之于乌克兰或者台湾的情形,都有不甚切合之处:

首先,这种说法混淆了日常的政策分歧与根本性的分歧。无论乌克兰和台湾,事情的起因都是对于国家未来走向的忧虑,即如何与有着极其深厚歷史渊源的强大邻国相处、能否免于被併吞这样的问题。撤回入欧申请之于乌克兰,服贸一篮子通过之于台湾,都有着决定国家未来走向的含义,也因此,乌克兰与台湾的抗争,都不是普通的政策分歧,而是对国家根本走向的担忧所致。且因为最高领导人的决断,而具有紧急的性质。

其次,宪政民主体制的日常性程式,面对紧急、直接、根本性的政治分歧,具有天然的弱点,并非化解此种分歧的有效手段。在常规状态下,宪政民主体制是解决政治分歧的最有效制度;对于各种根本性的分歧,宪政民主体制也能够通过长期运行,培养起对于宪政体制的忠诚,从而化解或至少弱化根本性的分歧。但这只是宪政民主体制的一个面相,在宪政民主体制有效解决政治分歧的背后,是一整套有利于妥协的机制安排:一是通过代议制,隔离衝突的直接民意;二是通过代议机构中的各种委员会等灰箱设置,达成妥协。这套机制的有效运行,保证了妥协的达成,维持着宪政民主体制的正常运转。但也有着被利益集团操纵,黑箱操作等诟病。

可见,宪政民主体制下的代议机构,其设计目的就包含了隔离掉直接民意,且避免针对民意作出及时反应的用意。这一机制安排,在有利于妥协的同时,也付出了对价:对直接民意的隔离,以及为了达成妥协而不得不长期讨价还价。在成熟的民主国家,通过宪政民主制度的长期运行,逐步化解掉了各种根本性的分歧,从而不太需要面对紧急、直接和根本性的政治分歧(也不是没有例外,如美国的南北战争和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这一弱点尚不明显。可对于初生的民主政权来说,各种根本性的分歧尚未通过宪政民主体制的长期运行而化解,这种弱点就显得尤为突出。尤其对于那些不幸就继承了根本性分歧的国家如乌克兰和台湾,指望天然就隔离民意、倾向妥协的立法机构对于紧急、直接、根本性的分歧作出妥当回应,并扭转最高统治者的决断,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切实际的书生之见。

最后,权力总是危险的,合法的权力同样危险,当合法的权力试图做出危害巨大的、甚至是不可挽回损失的错误行为,同时现行体制也无能加以约束时,民眾就拥有了天然的即时反对权利。示威、抗议、佔领街头,直到佔领立法院,都在这一天然权利范围之内。这一权利,并不因权力的民选合法而被取消,也不因换届选举的存在而削弱。因为,权力来自于民,并服务于民(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即使曾经合法的权力,并不因此而拥有一劳永逸的豁免权,针对其执政行为,民眾始终拥有反对的权利,当其决断触动了根本性分歧的敏感神经,且现行体制已经显示出无能为力之时,民眾的直接行动就具有了天然的合理性。

在这里,我愿意引用现任台湾行政院长江宜桦先生的几句话,作为补充:「如果只因为台湾已经将选票普及于每一个人,而国会议员已经全面且定期地改选,就要求人民不该再有上街头抗议的念头,那显然是低估了维繫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动能。」当然,还有些人的不以为然,要更「高级」一些,在他们看来,民眾的直接行动是对法治的破坏,从而损害了宪政民主体制。在马英九先生的声明中,也同样重申了对于法治的重视。但在我看来,这种说法同样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民眾的直接行动是对专断权力的自然反应,社会运动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如果因为法治理由,就放弃直接行动和即时反对,权力的肆无忌惮就更加不能得到制约;其次,法律是对行为的约束,通过事后的追惩而实现。但法律不是衡量行为是否正当的唯一标準,通过违反法律而推动社会进步的事情在所多有,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和美国民权运动,都是显着的例子。强调法治,既不是否定民眾直接行动的充分理由,也不是评价民眾直接行动是否正当的恰当标準。

最后,法治必然是保守的,而社会总是变动发展的,也因此,总是会出现法治与现实的落差,而推动法治适应社会发展,离不开民眾的各种直接行动,如美国民权运动对于美国法治的推动,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与民眾直接行动之间有着内在的亲和关係,将法治与民眾直接行动对立起来,乃至以法治的理由贬低民眾的直接行动,其实是将法治看成僵化不变的东西,更像是对法治本身的贬低。事实上,正如我的朋友冉云飞所说:「公民抗命是以身试法,是以可能触犯法律的心理预期来捍卫或争取最基本的重大原则,如香港的普选权,台湾这次的命运自主权之类。」这样的以身试法,其实正是对法治进化本身的贡献。

走笔至此,本文并不打算,也没有就乌克兰或台湾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只是针对大陆舆论中的一些看法。大陆舆论中对于乌克兰或台湾的民眾直接行动的贬低乃至否定,除去一些事实上的理由之外,更多是一些似是而非的谬见,如任期内不应撤换论,又如体制内救济优先论、遵守法治论,其实都是对政治生活、民主过程、法治进化缺乏理解的产物,反映了极权体制歪曲宣传下的一般民情,以及部分知识分子的犬儒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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