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星期二

墙外楼: 木然:让网络舆论飞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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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然:让网络舆论飞一会
Jan 7th 2014, 01:03, by 墙外仙

现在总说要加强对网络的治理,表面上说得没错,可要问起来,那就有错的嫌疑了。网络治理总得有个对象,没有对象的治理,那是对概念的治理。如果是概念对概念的治理,那就无所谓治理。或者是自说自话,是治理者对概念的精致的自我追求,以期达到对概念的审美,在这方面,逻辑学做得来。当然,这只是逻辑推理的结果,并不是治理主体的本意。

具体一点说,网络治理的客体是网民,可是网民如同人民一样,只是抽象的概念,对概念的治理有必要,这至少可以清楚语言的腐败和污染,可要是解决具体的事,还得把网民还原成个体。也就是说,治理网民必须具体化到张三李四,没有具体化到张三李四,其对网民的治理就是概念的治理或者说是无的放矢的治理。如果网民是指所有的具体的个人,那么有些人在网上发言既客观又理性,治理这样的网民就是有罪推定了。治理具体的网民,必须是有血有肉的个人,必须是有一说一,不能有一说十,不能因为吃了一块臭肉,就说满锅汤都是臭的,不能吃了一个有虫子的苹果,就说所有的苹果都有虫子,不能说一个网民犯了错,所有的网民都有错,一个网民犯了罪,所有的网民都有罪。株连九族,那是秦始皇的做法。人类从光屁股下树到直立行走,由野蛮到文明,行的就是"个人"二字诀。

那么治理主体的本意是什么呢?治理主体的本意表面上也是很简单的,那就是通过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优化和引导舆论环境。这样问题就产生了,人们不仅要问,谣言的主体是谁?谣言的客体又是谁?如果说谣言的主体是官,那么经验和事实都表明,官方的谣言经常以事实的身份出现,经常穿上真相的外衣,简称"官谣"。"官谣"言因其权力的特殊性,公权就有被官员私用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于是治理主体成为治理客体,治理者成为被治理者。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共处一室,治理变成暗箱操作的选择性治理。

如果说谣言的主体是民,谣言的客体是官,那么官员只要能验明正身、自证清白即可,打压民谣的谣言只会使民谣无限放大,毕竟如邓小平所言,谣言四起,小道消息流传是对政治不民主的惩罚,如果解除惩罚,发展民主,开通社会舆论即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权力的本性来说,绝对权力绝对滥用,古往今来,莫不如此。"官谣"就是绝对权力滥用的一种表现。"官谣"不具有其自身的净化功能,却具有其不可治理性、功能瘫痪性、功能紊乱性。"官谣"的自我治理还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蛮横和傲慢。官员腐败、包二奶、"三公消费"、破坏生态环境、强征土地、强制拆迁、追求GDP等权力滥用严重的地方大都是"官谣"大量滋长繁殖的地方。

通过官自身来治理"官谣"往往造成"灯下黑"。这或是因为治理官员谣言的官员本身就是谣言的产生者和制造者,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为了自保,会造出另外一个谣言或另外其它多个谣言为其制造最初的谣言辟谣,结果只能是一个谣言还没有倒下去,N个谣言又产生了,呈现出谣言的自我扩张状态。或是因为治理谣言的官员与被治理的官员谣言具有共生性,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造谣的官员倒下了,治理官员谣言的官员也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甚至法律责任,治理官员谣言的官员就没有了主动性和积极性。或是治理"官谣"的官员缺少独立性,又因为权力缺少必要的分权与制衡,即使治理官员谣言的官员不需要承担相应各种责任,治理"官谣"的官员与被治理者也会成为荣誉共同体,为了不给共同体抹黑,治理"官谣"的官员也会止步不前、畏缩不前,从而对"官谣"进行淡化处理,大谣化小谣,小谣化无谣,无谣变社会造谣。官员对社会谣言的不当治理,经常会造成合法性的流失、公信力的降低。

治理"官谣"还得靠社会制约,靠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治理"官谣"的根本措施。

但社会舆论对"官谣"的治理又引起官员的巨大反弹。官员们经常把社会舆论当作一种不健康的力量,当成是对公共权力的威胁。解决的办法就是治理社会舆论,把社会舆论当成是谣言,通过以打击社会谣言的方式来打击社会舆论,全然不顾社会舆论产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如果治理谣言的主体是掌握公权力的官员,治理谣言的客体是普通的公民,那么把谣言进行简单的区分是必要的。只有把谣言进行区分,才能划出公权力治理谣言的程度和限度或边界。

谣言也分为多种,一种是有害的谣言,一种是无害的谣言,一种是政治谣言,一种是非政治谣言。如果是有害的谣言伤害了他人,他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法进行解决,官员不可代理或不应代理,除非有委托关系。如果无害的谣言,公权力没有必要去治理,权当大众娱乐。如果是政治谣言,那么公权力及时有效在第一时间内辟谣,政治谣言会不攻自破。如果造成即时而产生巨大的临近的危害的,可以以法律的方式解决谣言。如果政治谣言是针对未来的,又没有产生即时的巨大的危害,也不需要治理。关于未来的谣言,权当是拓展了人们思考的空间。

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在治理谣言时,必须划清谣言与社会舆论的界限。

不能把社会舆论当成是谣言。社会舆论表达的是意见而不是真理,追求的是真相而不是本身就等于真相,要求的是准确而不是本身就是准确。对社会意见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社会意见仅仅是社会意见,甚至是不顾事实的偏见,偏见不是谣言。一种偏见的产生也会受到另一种或多种偏见的制约,偏见需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存在。

如果把社会偏见等同于谣言,把对社会谣言的治理等同于社会偏见的治理,往好了一点说是扬汤止沸,往坏一点说是制造通往奴役之路。因为社会偏见是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言论自由付出的正常成本,如果取消社会偏见,就等于取消了言论自由。让每一个人通过言论自由而说出真理,最好的结果就是让每一个人从出生起就当哑巴,只让一个高高在上的人传播所谓的真理,其他的人保留着耳朵静听就可以了。

不能把公民的举报内容的非完整性或仅有部分真实性当成谣言。每一个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对事物的判断能力都是有限的。每一个人都会正常地运用理性,正常地运用理性就是充分认识到理性的有限性。当一个公民举报一个官员时,其内容可能是不完整的,也可能是道听途说的。公民举报官员通过网络传播会迅速形成社会舆论,在传播的过程中,舆论会使举报的信息扩大膨胀,甚至失去了本真,但更会使真相完整地浮出水面,使本真具有了层次感和立体感。同时,社会舆论具有不同的场域,一种真相的诉求出来之后,必然有不同的多元声音和质疑声音出现,这样,公民在传播形成社会舆论的过程中,起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一方面起到了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使公共权力回归本位。另一方面促使社会舆论本身向良性发展,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不可否认,社会是谣言产生的地方,但更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也是谣言自我消失的地方。谣言自我消失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净化的过程,是社会自我益智和增智的过程,是社会自我治理的过程。只要权力不干涉,谣言会自生自灭。社会舆论也因此成为谣言的粉碎机、真相的挖掘机。

公权力对谣言治理有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对于网络谣言,公权力需要落实宪法和法律即可,否则即为越界。网络治理的实质是网络自治,对于网络舆论,大可不必有如临大敌之感,网络自我治理的能力是强大的,不可取代的,对社会来说,具有益智作用,对于公权来说,具有监督作用。让网络舆论飞一会,好的仍然好,坏的也变不成好的,不看广告看疗效的医疗广告用语对社会舆论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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