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9日星期一

墙外楼: 中国11月出口超预期 贸易顺差进一步扩大创近五年最高 谢国忠称利差交易致硬着陆风险攀升

墙外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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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1月出口超预期 贸易顺差进一步扩大创近五年最高 谢国忠称利差交易致硬着陆风险攀升
Dec 9th 2013, 00:47, by 墙外仙

海关总署今日公布,2013年11月进出口总值22748.58亿元人民币,1至11月份累计234344.84亿元人民币。当月顺差2089.17亿元人民币,前11个月累计顺差14566.78亿元人民币。

  11月份我国贸易顺差338.01亿美元,前11个月累计贸易顺差2341.46亿美元。

  经季节调整后,今年11月份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1.4%,其中出口增长13.2%,进口增长9.3%;进出口总值环比增长2.9%,其中出口增长5.8%,进口下降0.4%。

  出口方面,2013年11月出口12418.88亿元人民币,1至11月份累计出口124455.81亿元人民币。

  进口方面,2013年11月进口10329.71亿元人民币,1至11月份累计进口109889.03亿元人民币。

  附进出口数据:

  海关总署今日公布,2013年11月进出口总值3706.09亿美元,环比增长9.1%,同比增长9.3%。1至11月份累计进出口总值37704.92亿美元,同比增长7.7%。

  出口方面,2013年11月出口2022.05亿美元,环比增长9.1%,同比增长12.7%。1至11月份累计出口20023.19亿美元,同比增长8.3%。

  进口方面,2013年11月进口1684.04亿美元,环比增长9.1%,同比增长5.3%。1至11月份累计进口17681.73亿美元,同比增长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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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央行还在超发货币,强制结汇
未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压力巨大

必然是崩溃前最后的疯狂!

如果没有强制结汇制度,顺差会带来进口增长(把钱花出去),或者汇率是升高
强制结汇制度实质上就是超发货币,人为压制汇率
表面看上去人民币在升值,其实相比其应该的升值幅度,是贬值的,原因就是强制结汇带来的超发货币

在浙江宁波,出口一直是增长的,前几年只增幅略降。这几年,出口总价值小幅增长,而利润却是大幅增长。我举过玩具业的例子,2012年,总值增长5%,利润增长34%。
军品出口,增长更快。譬如防弹衣,原来只是英军采购,现在美军的订单越来越多。
与之相应,进口也激增,葡萄酒口岸,食品口岸,正在做的北美商品口岸和汽车口岸。没办法,人民币和美元都太多了,总得花出去啊。

这个增速不会持续,因为韩国出口速度下来了。

日韩出口与中国进口有同步相关性,而也往往是中国下一月出口的领先指标。中国人用卖方信贷推动自己的出口新兴,若美国复苏加强,退出,新兴贬值,这个动力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韩国11月出口是0.2,对应到中国进口是-0.6,中国进口和韩国出口同步相关性非常高。见下图。韩国出口与中国出口的领先滞后关系(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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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在做套利,把便宜外资引进来吃息差。外管局发通知收紧银行外贸融资了。

谢国忠:硬着陆风险攀升
中国资产泡沫正越来越依靠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利差交易——在海外低利率借入美元贷款并转换为人民币,假借外商直接投资或出口收入的形式,在国内发放高利息贷款——已成为影子银行体系重要的资金来源。最近一线城市地价上涨也可能受此影响。
  中国资产泡沫中的非正常融资份额越来越大,将可能以混乱收场。若对泡沫的信心崩溃或流动性大潮退去,投机者退市将陷入混乱,并导致硬着陆。1997年前,东南亚套利交易催生房市泡沫,美国利率上升触发泡沫崩溃。如今中国正遭受性质类似、但规模更大力量的影响。美联储的量宽政策(QE)已经大幅增加了中国的货币供应——部分由利差交易实现。如果美联储退出QE,中国的泡沫经济将会崩溃。
  真正的改革将会增加对于更好经济前景的投资,从而抵消泡沫经济收缩的负面影响。然而,中国几乎所有的经济问题皆由地方政府的支出和投资最大化引起,惟一有意义的改革就是严格限制政府权力。

只有人民银行知道真假。"完善贸易融资外汇管理防范异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发布日期:201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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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7日宣布,已于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遏制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贸易融资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督促银行完善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贸易融资、特别是远期贸易融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银行应加强内控督导,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严禁变通执行或协助规避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加大对银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测力度,评估银行交易尽职审查情况,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或检查。

  二是加强企业分类管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强调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外汇局加大对贸易收支异常企业,特别是远期贸易融资规模异常增长且具有典型套利交易特征企业的监测核查力度,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对守法合规的企业继续给予最大程度的便利化支持,对列为B类或C类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管。

  三是加大对银行、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银行未充分履行审查职责的,外汇局将进行风险提示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有关违规行为,外汇局依照有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外汇非法流入、非法结汇、非法套汇或逃汇定性处罚。银行、企业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央行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10月末央行口径外汇占款余额较9月末增加4495亿元,增量创2008年1月以来的单月新高。分析认为,美国未能如市场预期退出量化宽松政策、人民币继续升值、我国改革政策出台等,均促使跨境资金再度寻机大规模进入我国。在我国实行资本管制的前提下,外汇局此举旨在打击借道贸易途径进入的异常外汇资金。

  附通知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支持守法合规企业正常经营,防范外汇收支风险,现就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贸易收支应当真实、合法

  企业的贸易(含转口贸易,下同)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进出口或生产经营交易基础,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利用银行信用办理跨境收支业务。

  二、银行应完善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一)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

  (二)对于远期(90天以上,包括即期业务展期或叙作其他贸易融资累计期限超过90天,不含90天,下同)贸易融资业务,无论银行是否收取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行情 股吧 买卖点),只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银行如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1。融资业务具有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相对集中或为关联企业、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币种错配较为突出等特点;

  2。融资对应商品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

  3。通过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三)银行应当加强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尽职调查,制订相关风险防范内控制度,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加强对本银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网点的监督指导,严禁出现银行基层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放松审查要求、甚至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现象。

  (四)银行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企业涉及本条第(二)项且交易可疑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并积极配合外汇局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三、完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

  A类企业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外汇局将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

  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件印发)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情节严重的,列为C类,实施严格监管。

  企业按上款规定列为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不符合恢复A类条件的,延长分类监管期3个月;6个月监管期满依然不符合恢复A类条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继续延长分类监管期1年,或将B类转为C类,监管期1年。

  四、加强对银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测核查

  外汇局应当加大对银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测力度。对于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占比较高,并为涉嫌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的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银行,外汇局可抽查一定比例的银行业务资料,评估银行对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尽职审查情况,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或检查。

  银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检查,或在业务抽查和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未充分履行审查职责的,外汇局可向银行进行风险提示,或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五、加大处罚力度

  银行、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和商业单据或重复使用凭证和商业单据从事虚假贸易,将外汇汇入境内的,以非法流入定性处罚;将外汇收入结汇的,以非法结汇定性处罚;骗购外汇的,以非法套汇定性处罚;将境内外汇汇往境外的,以逃汇定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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