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星期五

墙外楼: 程翔: 一黨專政下的香港特首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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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翔: 一黨專政下的香港特首普選
Dec 13th 2013, 01:09, by 墙外仙

拜讀了李飛先生關於特首選舉的近萬字鴻文,驚歎被中共稱為"神聖"的《基本法》,原來可以被領導人當作小孩玩耍用的"泥膠"而任意捏圓按扁。

中共每想更改《基本法》的某些規定時,就經常會強調所謂的"立法原意"這些普通法很陌生的東西。於是明明是法律條文沒有的東西,在中共根據"立法原意"的演繹下就可以變為有。但是,對一些它認為不利於它的"立法原意",它就從來不提。《基本法》裏關於特首選舉的45條及附件一,就是一個例子。

我們就不妨看看在《基本法》制定過程中,關於特首普選的"立法原意"。

當年的"立法原意",是在2007年前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產生。當年絕大多數的方案,包括中方認可的雙查方案,都要求在2007年可以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當年由梁振英出任秘書長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也承認,"支持2003年以直選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案可能較多,懷疑港人是否真正願意等到2003年才能直接選舉行政長官[1]"。就連左派[2]的很多團體都要求從第三屆特首開始(2007)就一人一票選特首。香港市民這些壓力,迫使中央允諾在2007年後考慮特首普選。這便是目前《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的由來: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顯然,在2007年普選特首,是當時制定《基本法》時的"立法原意"。香港人有沒有誤解呢?沒有!因為中央官員確是這樣說的:

佐證之一:當時的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項淳一在文匯報出版的《基本法的誕生》一書中說,《基本法》政制「只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頭十年的發展,將來就是香港人自己的事情……由香港人自己去完善。」

佐證之二:當時的港澳辦主任魯平在1993年3月18日的《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長文,闡述香港政制發展時,指出2008年之後,"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魯平主任的話,中國外交部在1994年2月28日又重複了一遍,刊登在《人民日報》及英文的《中國日報》上。

很明顯,當年的"立法原意",確是在回歸十年之後就給香港普選,容許香港自我發展的權利,所以這並不是我們香港人一廂情願的"誤解"。

可是,回歸後,《基本法》45條這個"立法原意",不但不見京官重提,而且還想方設法予以扭曲更改。使這個當年凝聚了中央和特區雙方共識的"立法原意"在不到十年內就被中共完全單方面取消了。

第一次是在2004年通過"人大釋法"來否定《基本法》45條及附件一的"立法原意"。當年的"人大釋法"做了兩件事:

一是推遲了普選時間表。它決定了2007年沒有普選,這完全背叛了當年制定《附件一》時中央和特區之間達成的理解。當年的這個共識,是雙方因應"六四"事件後香港人心惶惶,彼此經過商討、妥協後達成的,是當年的"立法原意"。可是,中共只經過一紙"人大釋法",就單方面地撕毀了這種共識。

二是把變更特首選舉辦法的權力從特區手上奪走。這個釋法,在原附件一第七條關於變更特首的產生辦法中,把原來的"三部曲"改為"五部曲"。所謂"三部曲"是:
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行政長官同意,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2004年的"人大釋法",則在三步曲之前再加兩步,即(1)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2)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確定。這就變成"五部曲"。任何修改,都要完成了額外新增的兩步曲後,才回到原先的"三部曲"。其要害就是實際上把修改特首選舉辦法的 主動權從原來香港特區立法會手上轉移到人大常委會手上。這是很實質性的"修法",而不僅僅是"釋法"。當然,整個改變"立法原意"的過程,香港人也是全部 無權參與。

第二次摧毀45條及其附件一的"立法原意"是2007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該決定有三個重點:
繼續否定了2007年後香港人自行決定政制發展的"立法原意";規定2012年的特首選舉"不實行普選";
明確到2017年的特首選舉才"可以"實行普選;這更是遠遠偏離基本法制定時的"立法原意"。
新增加了一個2004年"釋法"中所沒有的規定:"(決定特首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當年這一條的要害還沒有明顯化,直到喬曉陽—李飛講話才知道厲害(詳下文)。

第三次撕毀45條及其附件一的"立法原意"的,是今年初喬曉陽的講話及最近李飛的長篇論述。兩人講話的要害是把普選的性質、內容都改變了,大大扭曲了港人(乃至國際社會)對"普選"的認識(由於李飛的論述只不過是把喬曉陽的講話用法律語言包裝起來而已,兩者基本上相同,所以下文簡稱"喬-李"講話)。

"喬-李"講話的核心內容有二。

一, 把"愛國愛港"作為特首先決條件這個明明是後加上去的政治關卡硬說是《基本法》的要求。中聯辦的郝鐵川更荒謬地演繹說《基本法》的"字裏行間"有這個要 求。請問該法那一條有提出過這個特首的前提條件?或隱藏了這個政治條件?請讀者注意:這是香港和大陸兩制之間的最嚴重分歧。在我們的這一制來看,白紙黑字 沒有的東西就是沒有,但對方那一制就可以把白紙黑字沒有的東西硬演繹成有。這是不是很恐怖?此例一開,他日對方要來整肅你,隨隨便便就可以任意演繹任何法 律來整肅你。因為在對方那一制裏,黨大於法,黨壟斷了對法的闡釋權。法律沒有的東西它都可以解釋為有。

二, 把"提名委員會"隨心所欲地等同了"選舉委員會"。李飛很努力地試圖說服我們從"立法原意"看,將來普選時用的"提名委員會",等同過去非普選時用的"選 舉委員會"。中共這樣做,無非是要繼續沿用四個界別來組成新的"提名委員會"以方便它可以繼續通過小圈子來操控特首選舉。李飛用了大量的篇幅及法律辭彙, 力證了兩者性質相同,既然兩者性質完全相同,那麼為什麼"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們可以個人身份提名特首候選人[3], 但"提名委員會"卻必須是"機構提名",並且必須體現"集體意志"呢?這不是雙重標準嗎?當然,邏輯上他犯了雙重標準的錯誤,政治上他要的是雙重的保險: 從方便操控的角度看,要繼續實行小圈子的組成方式;從確保萬無一失的角度看,則必須實行"機構提名"、"集體意志"等原則來排斥它不認可的人。但問題是, 遍尋《基本法》也找不到機構提名一體現集體意志這樣的規定,當局卻可以以這種擅自添加的東西,實質上否定了45條及附件一的"立法原意"。

喬-李兩人對45條和附件一作這種隨心所欲的解釋,完全同制定《基本法》時大家的理解很不同。堂堂中央,可以作出如此失信於民的決定,確是令人大開眼界。

中共對45條 既附件一作這種隨心所欲的解釋,使我想起中國大陸的老百姓有一句順口溜:"法大不如政策大,政策大不如領導人一句話大"。這句順口溜,反映了內地法治的真 相,也說明為什麼中國這麼多年來,年年喊法治,年年不見有法治。這種"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我們有幸因為"一國兩制"而暫時免受其害。可是想不到因為《基 本法》這條連接兩地的紐帶,也令我們無可避免地開始嘗試"一黨專政"下的法治特色。

套用這句順口溜,《基本法》第45條及其附件一是"法"。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釋法",以及2007年的規定,是"政策"。今年以來喬曉陽 —- 李飛的演繹是"領導人一句話"(他們本身不算領導人,但反映了領導人的意見)。

"法",香港人有份參與制定,所以總體上說,大家對《基本法》第45條還是認可的。"政策",香港人沒權參與制定,香港人只有"被決定"的命運。到了"領導人一句話",香港人更無從置喙了,更有"被蹂躪"感了。我們目睹的事實是:從"法"到"政策",再到"領導人一句話",香港普選的時間推遲了;香港的普選空間縮窄了。

李飛承認:"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的規定,是妥協的結果"[4]。 既然是雙方妥協的結果,那麼中共就沒有道理對這兩份檔的內容單方面作出實質性的修改。即使要修改,也應該在港人有參與的情況下修改。

可是在"一黨專政"下,"法"不如"政策"大,更不如"領導人一句話"大。看來我們很快要和內地"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接軌了。

[1] 見1989年9月22日《第二次諮詢期政制專責小組第6次會議回憶紀要》。請注意,更多港人是願意在2003年就有普選的。
[2] 例如1989年10月27日《香港工會聯合會暨81間屬會就基本法政制部分之意見》
[3] 見《附件一》第三條: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4]見李飛:"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 為如期實現普選而努力",2013-11-23 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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