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5日星期六

墙外楼: 黎蜗藤:如何看待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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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蜗藤:如何看待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
Jul 5th 2014, 10:56, by 墙外仙

7月1日,安倍政府召开内阁会议,决定通过"内阁决议"的方法修改对宪法的解释,从而在宪法的高度确认日本"部分地"拥有集体自卫权(Collective Self-Defense)。这意味着,日本经过战后70多年的和平国家之后,终于走上了迈向正常国家的道路。
很多中国媒体一直错误地把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视为日本要"走军国主义道路"。这种看法完全是从部分媒体与专家从单维的角度出发理解问题,认为解禁集体自卫权"针对中国",而无法理解整个问题的背景和实质,给公众带来错误的信息。
在70多年前,作为二战中的战败国,日本在美国的帮助下制定了日本宪法,宪法第九条规定: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这就是日本和平宪法的来源。根据字面上的解释,日本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和别国开战的。当然,在国际实践上不能作茧自缚,没理由要求和期望日本在任何条件下都打不还手,这既不符合政治逻辑,也不符合政治现实。于是如何对宪法第九条进行解释,就成为日本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
在最初,日本吉田内阁确实认为宪法第九条甚至连"自卫权"也放弃了,这时日本指望美国完全负责日本的防卫。但很快证明这是行不通的,美国不愿也无法独力承担防守日本的重任。于是在美国的要求下,日本政府转而认为宪法第九条并没有禁止日本的"自卫权"。
在1954年,日本成立自卫队,通过法制局长和防卫厅长做出了鸠山一郎(鸠山由纪夫的祖父)内阁对宪法与自卫队及自卫权的关系的解释。这种解释认为:宪法 并未否定自卫权,自卫队也并不违宪,从此确立了日本拥有"个别自卫权"。应当承认,拥有个别自卫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利(连自卫也不可以还能称一个国家 吗?),日本成立自卫队是无可厚非的。
但这时日本内阁的解释中仍然否定"集体自卫权"。在1954年4月,法制局长官佐藤达夫就"行使自卫权的三项条件"作了定义:(1)存在紧急而现实侵害;(2)没有其他排除手段;(3)为了实行最低必要限度的防御而采取必要措施。1954年 6月,外务省条约局局长下田武三在国会就"集体自卫权的定义和自卫权行使界限"进行答辩时,以上述"三项条件"为依据表明"宪法不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这是日本政府在议会答辩中首次直接言及宪法禁行集体自卫权问题。
所谓禁止集体自卫权,就是指当日本的盟国受到袭击的时候,只要日本本土没有受到袭击,日本就无权出兵协助盟国。
世界上只有日本一个国家否认自己拥有集体自卫权,这和日本作为联合国成员的权利是不相符的。因为在联合国宪章51条规定: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日本作为联合国成员,本应拥有集体自卫权这种"正常"的权利,但是日本宪法第九条以及官方的解释,把这个权利自我限制了。这就是为什么日本一直没有被视为"正常国家"的由来。
美国和日本在1951年签订《日美安保条约》,在1960年修改这一条约。根据新修改的条约第五条:
缔约国的每一方都认识到:对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所发动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它本国的和平和安全,并且宣布它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任何这种武装进攻和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了为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必须停止采取上述措施。
尽管这个条约的英文版被称为"互助安全条约"(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但事实上这个条约对美国是不平等的。因为根据条约,在日本受到攻击的时候,美国有义务帮助日本,但是当美国受到攻击的时候,日本却没有义务帮助美国。当时双方都知道,日本根据宪法解释无权派兵到海外,没有"陆海空军",也没有集体自卫权。
这个"海外"的定义是非常严格的,根据美国和日本的理解,安保条约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在日本行政管理下之领土(包括钓鱼岛),其领海与内水也属于领土。但是专属经济区则不属于领土,而属于公海(high sea),亦即海外。因此,即便美国船只在日本临近的海域受到攻击,只要不在日本12海里领海之内,日本也无权亦无义务对美国提供防卫帮助。
日本政府对集体自卫权的解释在1972年有了一定的改变,但无损其否定集体自卫权的实质。田中角荣内阁的解释是:"主权国家都拥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 权,日本当然也不例外。政府的立场是日本虽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其行使超出自卫的界限,因而不能被允许。"根据这种解释,日本实际上是拥有集体自卫权的,但是 行使这种权利则超出了宪法的规定,因此,这个权利属于已经拥有,但碍于宪法无法行使。
通过日美安保协议,日本获得美国的安全保障,自己却仅仅把防卫力量控制在最必要的范围之内。日本的军费开支长期低于GDP的1%,是世界上相对军费开支最低的大国。日本因而可以全力发展经济,长期占据GDP第二的位置。
日本右倾的政治家多以让日本成为正常国家为夙愿,此点既无法否认也可以理解,有哪一个国家愿意永远是一个"非正常国家"呢?但中国一些专家往往把对日本解 禁集体自卫权视为日本政治家的一厢情愿,又不失"挑拨离间"地告诫(提醒)美国,把美国视为要和中国一样阻止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的"同路人",这就有点令 人啼笑皆非了。事实上,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是推动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重要动力。
美国对于日本限制集体自卫权向来颇有微言。如前所述,日美安保条约对美国是不平等的。自冷战结束,美国一直希望日本对集体自卫权解禁。从波斯湾战争 (1990年)开始,美国就希望日本能够为美国主导的盟军联合行动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但屡屡因为日本缺乏集体自卫权而作罢。无疑,日本可以提供支票簿,但 这并不能代替真正的"出力"。在以后的美国主导的历次战争中,这个问题一再引起争议。
1993年,美国参议员罗特(Bill Roth)最早开始提出把日本(和德国)完全行使国际责任作为美国支持日本入常的先决条件。各种美国智库也反复强调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必要性。美国政府 也一再向日本领导人要求改变这个政策。尽管美国一再推动,但日本一直没有能够做到这点。日本政府在2011年也承认,日本集体自卫权问题是美日之间最突出 的问题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推动日本做出政策的修改远在中国崛起和中日关系紧张之前,很明显,即使在现在中国因素是推动日本成功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原因之一,它也不是日本要修改政策的最初因素。
从美国的角度,日本不肯平等地分担互相的防卫责任,真是太不够意思了。但日本之所以迟迟未能满足美国的要求,其原因并不在于政府不愿推动,而在于反对派的 力量太庞大。日本是一个民主政体,能否实现某个宪政上的改动并不仅仅在于政府的想法,更不在于美国是怎么想的,而在于日本政府在国内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民 意,或者说获得足够的民意代表(议员)的支持。
事实上,自90年代开始,在美国的压力下,较为重视美日关系的日本自民党(以及其联合政党)政权都一直在推动修宪。但是由于国内反对的声音太大,历届政府 都仅仅在"小动作"上做出修改,直到安倍第一次当政,才真正把修改宪法做为实际的执政目标。他在当时举出了四个必须修改的理由:第一,在公海上防卫美国战 舰;第二,在日本上空拦截攻击美国本土的导弹;第三,为受攻击的国际维和力量提供帮助;第四,为维和活动和其他集体防卫活动提供后勤支持而提供武力保障。
在日本,修改和平宪法,哪怕仅仅是解释宪法,都是存在巨大争议的。最大的反对者来自属于日本左派的和平主义力量,他们担心一旦解禁集体自卫权,就意味着日本存在重新被卷入战争的可能。这种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认识这种担忧。
第一,这种担忧是担心日本重新走上二战时期的军国主义。这种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日本绝不能重新走上军国主义的道路。但必须看到,把解禁集体自卫权看作是 军国主义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世界上除了日本之外的所有国家都拥有集体自卫权,这种权利也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没有理由把拥有集体自卫权等同于军国主义。 否则岂不是所有国家都是军国主义?
当然,有一种担心是害怕一旦开了一个头,就不可避免地一步步走上同一条旧路。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目前,尤其是和平主义深入人心的时代,还看不到丝 毫这种迹象。日本人民也应该有自信一旦有这样的苗头,民主体制有能力做出即时的反应。对日本有实际影响力的美国同样不会让这种情况发生。
第二,有很多人的担忧是日本必须为集体自卫权作出牺牲。这个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却反映了一种不劳而获的孤立主义式的自私。那些日本人企图永远享用美国 所给予的安全保障,而不需付出(除金钱之外的)代价。日本不可能一方面要求与经济地位相称的国际政治地位,一方面在国际事务中,尤其是困难的、会得罪人 的、需要勇气的和可能导致牺牲的事务中,永远出钱不出力。日本作为一个大国,应该勇于承担国际责任,而不能永远指望搭美国的便车。
但无论如何,在日本根深蒂固的和平主义下,解禁集体自卫权成为老大难的问题。日本政府即便是有心,也无力解决这个问题。
总而言之,日本要解禁集体自卫权是由两种力量所推动的:一方面,日本部分政治家(我们姑且称为右倾政治家)努力要使日本成为一个正常国家;另一方面,美国也积极推动日本解禁。而阻碍的力量主要是国内的左派和平主义者。
我上面的分析中缺少国际社会的因素,这是因为相对而言,国际上的反对力量(比如说中国)可以说并不十分重要。这是因为:第一,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完全是日 本的内政,即便是稍有联系,也仅仅和美国有关,因为美国是帮助日本制定宪法的唯一国家,是在法理上有一定的联系的唯一国家,其他国家无权干预。第二,集体 自卫权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拥有这种权利的国家反对别国也拥有这种权利,名不正言不顺。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形势对于日本修改宪法完全没有影 响,任何国家在制定这些政策的时候总是希望国际有一个良好的反响的,只是这不是决定性的力量。
从这次日本解释宪法后中国外交部的反应可以看出这一点,外交部并没有高调指责日本解释宪法,只是强调这种政策的改变不应该影响中国的安全。可见,中国实际上缺乏冠冕堂皇的理由去阻止日本解释宪法。当然,媒体的激烈反应是有的,也可以理解。
从法律的角度看,日本的修宪可以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直接修宪,即对宪法第九条做出修改。这有极大的困难,需要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三分之二的票数通 过,还需要全国公投的大多数通过。第二种方法是先修改宪法中修改宪法的程序(第九十六条),再依照这个程序进行修改。这样的难度可能会稍低,但也非常困 难。第三种方法是通过内阁进行宪法解释,而让集体自卫权与宪法第九条相适应。这正是安倍内阁的做法。一些中国媒体说安倍修宪,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宪法并 没有被修改,仅仅是被重新解释了。
这种做法听上去很取巧,但事实上,回顾战后日本历来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我们就会发现,这其实已经是一个惯例。比如从吉田内阁的"完全没有自卫权"到鸠山内阁的"承认个别自卫权",这都是出于内阁的解释。安倍的做法并没有超出前任的惯例。
在一些人的理解中,安倍的内阁解释似乎是轻而易举的,也容易被滥用。但是,尽管这种做法比修宪要容易一些,它也并不像看上去那么容易,否则,日本历届自民 党政府也早已用这种方式解禁集体自卫权了。安倍的执政联盟中有公明党成员,这个一向持和平主义立场的政党如果不同意,内阁解释也无法通过。另外民意和众议 院也非常重要,如果民意反对声音太大,以及执政联盟没有控制众议院(经过选举),那么众议院可以就此提出对安倍的不信任动议,一旦通过安倍就要再次下台。 因此,这个看上去是内阁"为所欲为"的做法事实上也有相当的困难。
当然,和正式修宪相比,这个做法毕竟难度小一些,但也因此具有不稳定性。比如,如果以后左派上台又有足够的支持的话,他们也可以把这个解释改回来。
毋庸讳言,安倍之所以能够完成对集体自卫权的解禁,和中国关系极大。一方面,中国在公务船频繁进入钓鱼岛海域、中国军舰频繁穿越日本群岛的海岛以及东海防 空识别区问题上引起了日本国民的恐惧(这里无意指责任何一方)。中国的反日行动以及一些不负责任的国家级媒体和专家的恐吓性的反日言论亦引起日本很多人民 的反感(想一想中国人民对越南反中的感觉)。最后,中国屡次拒绝日本提出的依照国际法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提议,让日本人民和政客失望,把广大的亲中的和平主 义者都推向了反面。
后者是特别需要强调的,因为一向亲中的公明党曾经向中国来访的国务委员唐家璇提出这个建议,但是被他一口回绝。这让公明党感到无法在这个问题上以自己的方法取得进展,只得转而支持安倍的做法。这在政治上帮了安倍的大忙,也是安倍得以解释宪法的最决定性因素。
此外,中国在东海、南海以及其他陆上边界的多面出击也为安倍的做法提供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尽管这不是必要的,但也在国际舆论上为安倍营造了正面的气氛。
如果从中国希望阻止日本解释宪法的角度看,中国的外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以失败来形容。
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无疑为日趋紧张的东亚政治增添了不明朗的因素,但也不必过高地强调其负面的作用。毕竟,日本这次仅仅是"部分地"解禁了集体自卫权,安 倍的解释是对前述三原则的第一条:"存在紧急而现实侵害"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即:"日本遭到武力攻击,或者与日本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到武力攻击,威胁到日本 的存亡,从根本上对日本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构成明确危险。"至少从条文上看,达到这个要求还是不那么容易的。实际上,根据条文,这个解释甚 至还不能覆盖安倍在2007年所提出的四个情况。美国尽管欢迎安倍的解禁,但还有媒体指出这个解禁的力度还不达到美国的期望。当然,实际应用如何,还需要 继续观察。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安倍内阁解释过宪法一次,要再次解释宪法几乎不可能。
因此,日本现在虽然部分地解禁了集体自卫权,但这只是实现正常国家的第一步,还难以称得上完全成为一个正常国家,更谈不上什么军国主义。
安倍在国际外交上一再强调"积极和平主义"。对此,中国颇有点不以为然。但如果真是说到做到"和平"二字,似乎也不应太过以负面的角度来看待。当然口上说的和实际做的不一定一致,对此我们还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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