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3日星期六

墙外楼: 石家庄规定到外国驻华使馆区“告洋状”将被处罚(啊哈哈哈哈,王立军你颤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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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规定到外国驻华使馆区"告洋状"将被处罚(啊哈哈哈哈,王立军你颤抖了吗?)
Nov 23rd 2013, 11:15, by 墙外仙

近日,石市公安局出台《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坚决打击处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严重违法行为。

据介绍,实施意见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和中央领导人驻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重点地区上访的,到外国使馆区"告洋状"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非法聚集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以及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信访接待场所和国家机关门前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信访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对信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意见对信访人的管辖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即一般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行为地公安机关应与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商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因情施策,不得限制合法信访活动,不得以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非法剥夺、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坚持慎用警力、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避免激化矛盾、形成对立,力争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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