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星期一

墙外楼: RFI:日本尙无法律支持击落他国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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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日本尙无法律支持击落他国飞机
Oct 7th 2013, 13:25, by 墙外仙

作者 东京特约记者 楚良一

最近一个阶段,日中就"中国飞机闯入钓鱼岛空域"展开了新一轮博弈,日本防卫省统合幕僚监部10月1日发布消息称,当天下午发现一架中国国家海洋局Y-12飞机飞至距尖阁诸岛(中国称钓鱼岛)附近日本领空约100公里处,航空自卫队那霸基地的战斗机紧急升空。飞机与去年12月在尖阁诸岛附近进入日本认定的"日本领空"的飞机为同一机型。10月3日,在东京举行的日美防长、外长2+2会议上,双方决定美军在关岛部署的"全球鹰"无人侦察机从明年春天起在日本轮流部署。这也引起了中国的高度警觉,而9月9日,日本防卫省确认,有一架中国无人机在钓鱼岛附近空域飞行,日本防卫省发出了"如果侵略领空,考虑是否击落"的声音,对此舆论普遍认为,如果日本真的击落中国无人机,中国肯定会反击,日中冲突将不可避免。

日本真的能够击落中国的飞机吗?其实从日本的法律看,日本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击落仅仅是侵入日本领空的飞机。

1953年2月,两架苏联战斗机侵入日本领空,当时日本还没有成立航空自卫队,驻日美军战斗机起飞,击毁一架,驱除一架。

1954年日本航空自卫队成立,领空防卫任务从美军那里移交到航空自卫队,按照《自卫队法》84条,"在外国飞机违反国际法规、航空法(1952年法律第231号)及其他法律规定,侵入我国领空时, 防卫大臣可以命令自卫队部队采取使其着陆,或使其从我国领空退出的措施。"具体的步骤是:发现有侵入领空的外国飞机时,日本战斗机紧急升空,飞行员发出无线和视觉信号,要求其着陆或退出,如果不听从警告,就在外国飞机的前面发射曳光弹或实弹进行警告射击,但是对武器使用的权限没有明确的立法。

日本航空自卫队自成立以后一直到今天,只进行过一次警告射击。1987年12月9日,苏联空军Tu-16J侦查机进入日本冲绳本岛附近领空,航空自卫队那霸基地第302飞行队F-4EJ战斗机升空并发射20毫米机关炮实弹和曳光弹对其进行了警告射击。据船桥洋一的《同盟漂流》,当时飞行员的上司告诉他:单纯的领空侵犯是不能对飞机开火的,但是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的情况下可以开火,但是什么时候是紧急避难?什么时候是正当防卫?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当时的国会,围绕在如此的情况下如果击落对方飞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时的防卫厅防卫局长西广整辉在国会答辩时说:"现在还没有可以击落的法律。""现行的法制是不完备的,需要研究。"

但是西广整辉并没有进行完备这方面法制的作业。当时他说:"我觉得,因为侵犯了领空,就是在非战争状态下的和平时期,也绝对要击落的做法不是民主国家所为。在法律上已经不能再做出超出现行法律的修改了,而且这是政治家应该考虑的事。"(船桥洋一《同盟漂流》,岩波书店,1997年版,272页)

从原则上讲, 按照现行《自卫队法》,在和平时代,对于进入领空的飞机,就是总理大臣下令,也是不能击落的(紧急避难和正当防卫除外)。

而无人机更使日本头痛,因为无人机没有飞行员,很可能不回应无线信号和警告射击,因此现在日本重新开始西广整辉没有完成的作业,那就是试图修改法律,使武器使用的权限更加明确,如果无人机持续侵犯领空,并可能对国民的生命、财产产生重大危害时,可以击落该机。但是究竟什么情况属于"可能对国民的生命、财产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界定起来比较难,而法律的成立可能更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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