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9日星期五

墙外楼: 张雪忠:高瑜女士的行为应不构成犯罪

墙外楼
网络热门话题追踪 
Reach Customers Instantly

CallFire offers affordable text messaging & phone solutions for businesses just like yours. Smarter communication for today's mobile-driven market. Sign up free!
From our sponsors
张雪忠:高瑜女士的行为应不构成犯罪
May 9th 2014, 03:26, by 墙外仙

日前,有媒体报道,中国著名记者高瑜女士,被北京警方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拘留。外界推测,本案涉及的所谓国家秘密,应该是去年的中共中央九号文件,即《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我并不了解案件的实情,但如若假定上述推测就是案件事实,则高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现结合《刑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阐明理由如下:

1、一个政党的文件不应视为国家秘密,即使是党员也没有保密的法律义务(只有组织义务),更何况非党员公民。

在一个国家,如果在法律上把政党文件视为国家秘密,显然是一种党国不分或以党代国的错误做法。另外,一个国家的执政党,本来就应该尽量将它的政治方针、政策立场、执政理念公之于众,以接受全体国民作为国家主权享有者的评判与监督。如果执政党将这些东西都当成秘密,则反而会让人怀疑,它自己的政党利益和国家利益可能是相违背的。

即使政党将它的某些文件视作秘密,也只有党员才需承担保密义务,但这一义务只是一种政党纪律。如果党员违反了这一义务,最多只需接受政党纪律处分,而无需接受国家法律制裁。非党员公民对任何政党的文件内容,则无需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2、本案所涉文件也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

依《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政党的秘密如果属于”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亦属于国家秘密。

从上文第1点的分析可以看到,《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这一规定,显然有违党国有别的政治原则。但即使不考虑这一点,就是依这一规定的文义,本案涉及的政党文件也不属于国家秘密。

第一,这一规定作为法律规定,其中涉及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是具体和可识别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即必须是信息一旦泄漏,就会造成事实上可认定和可衡量的国家利益损失或国家安全恶化。绝不能将信息泄露产生的空乏和抽象的所谓”影响”,视为法定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受损,否则必将致使国家秘密的范围变得毫无边界,并将使任何公民都可能遭受无妄之罚。

第二,这一规定中的国家秘密,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里的法定程序,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国家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确定程序。政党或政党的任何机构,都无权自行将本党文件确定为国家机密。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高瑜女士的行为应不构成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

2014年5月8日

镜像链接:谷歌镜像 | 亚马逊镜像

link to Chrome web store

相关日志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