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19日发的一篇通稿,在内地媒体圈引发轩然大波,网络转载时用的标题都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这还得了啊!竟然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了?难道做什么报道都要先向单位申请吗?这不是钳制记者的自由报道权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吗?
看新华社这篇通稿的第一段: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8日下发通报,要求各新闻单位把好新闻采访关,禁止记者站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禁止向记者站和采编人员下达广告及发行等经营任务。
又是禁止记者跨行业采访,又是禁止跨领域采访,一个个"禁止"像耳光一样打在记者脸上,在互联网上引发轩然大波。记者们群情激愤地在微博里声讨这一规定,尤以自由撰稿人李承鹏的批评最为激烈,他在微博里说: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这是一个病句。批评就是批评,如果批评都需要领导恩准,那就不叫批评,叫撒娇。下命令的这个组织也该改名为"国家撒娇测试中心"。生孩子要批准,办企业要批准,出国要批准,出书要批准,办报纸要批准,办选秀节目要批准,现在连批评也要批准了。牢牢把一切权力握在自己手里,生怕坏人渗透,你累不累?你不抑鬱,谁抑鬱。
细看了这个通报,其实有关部门的这个通报可能被误读了,记者们可能过度敏感了。看通报全文,主要是通报近段时间几家媒体的记者借单位名义在地方进行敲诈的丑闻,一些媒体的采编人员或地方记者,私人开办广告、发行、公关等各类公司,在地方上借舆论监督之名敲诈企业和政府,成为一大公害。通报的本意并非限制记者批评报道权,而是严禁将公器变为私器,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新闻敲诈之实。看到通报的全文和"打击新闻敲诈"的基调,就不至于过度敏感地解读为打压舆论监督了。
如今一些媒体对地方记者站和记者的管理确实非常混乱,完全不像媒体,而成了强盗,泡制负面报道,拿着单位盖的公章公开向企业要钱。前段时间被曝光的某"特产报",甚至公开将此当成了一个生意,不仅不向记者发工资,还向记者收提成,纵容记者在地方敲诈勒索。企业和政府很无奈,面对敲诈苦不堪言,投鼠忌器,虽然这方面没有问题,难免另一方面有问题,为了避免被"假的真记者"纠缠,一般都是花上几十万送瘟神。严重败坏了媒体和记者的形象,"防火防盗防记者"和"打的就是记者"的愤怒,有时正来源于此。
"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的报道在网上引发巨大抗议潮后,据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这一事务的领导相当恼火,恼火于新华社通稿的标题党曲解了通报原意,恼火于下属缺乏媒介素养,将一好事办砸了。本来,打击新闻敲诈名正言顺,且有道义优势,也是顺应民众要求,最后却因为措施和宣传的原因,激发媒体人巨大的抗议,成为损害部门形象的丑闻。可以预见,这篇新华社通稿,跟前段时间中纪委驻社科院领导那段触发对抗的讲话一样,必定被收回。
"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的措辞听来让媒体很不爽,容易引发误解,其实如果相关官员有基本的媒介素养,换一种说法的话,就不至于引发如此大的反弹。本意应该是,禁止记者以批评报道为名进行新闻敲诈。记者的采访报道,是一种必须依附于单位的公职行为,当然不是"私自",也不可以"私自",那就是将"公器"当"私器"了。每一篇报道,都是与单位绑在一起的职务行为,登在报纸上,单位要负责任。如果表述为禁止记者以批评报道为名进行新闻敲诈,不能将公器变成私器,就容易接受多了,这是记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规范。
可内地的媒体管理部门的官员,多缺乏这种媒介素养,习惯了对媒体颐指气使,将自身凌驾于媒体之上,习惯发号施令,习惯指手划脚,"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这种生硬并容易引发对抗的话语难免就脱口而出了,生生将好事办成了坏事,把自己架到了舆论的烤架上。
我觉得"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被新华社通稿坑了,我细看了通报,本意是打击借用单位名义的新闻敲诈,打击以批评报道为名勒索被采访单位,结果新华社通稿突出强调了"禁止私自批评报道",引发对抗情绪。
媒体人的激烈反应,很能够理解,自由报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管理部门一个红头文件就可能剥夺,流氓的地方政府动辄对记者进行跨省追捕,经常被有关部门要求"不能做这个"、"不能报道那个",难免充满了权利的焦虑,对任何一点可能让舆论监督权利被钳制的规定充满牴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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