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家主权的归属及一党专政的性质
若要认清一党专政的性质,首先需要明确国家主权的归属,以及主权者与政党,特别是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
只要人们承认,每一个人的人格和尊严都是平等的,那么一个国家的主权归属就只有一种可能,即国家主权必须由全体国民共同享有。如果国家主权只是由国民中的一部分人享有,不管这一部分人是一个人、一个家族、一个族群,或是一个政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都将不复存在。因为,当一个国家中的一部分人作为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人们就不能说这两部分人是平等的。
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应该是全体国民,而不是其中任何一个政党,除了上述基本理由外,其理由还包括:(1)全体国民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没有国民就不可能有国家,但缺少任何一个政党,都不会影响国家的存续。(2)政党本身就是由国民所孕育出来的,它的成员也都来自于国民。一个政党只包含一小部分国民,这些国民并不能因为组成了一个政党,就可以取得国家的主权,进而取得支配其他国民的权力。否则,不同的政党都可能主张自己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而这些关于国家主权的相互冲突的主张,将不可避免地破坏国内的和平。相反,由全体国民共享国家主权,就可以避免因国家主权的争执所引发的内战,因为在全体国民之外并无其他的竞争者。
既然全体国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那么他们就应该是一个国家之内的自治者,而不是被治者。但同时,每一个国民又都处于政府权力的管辖之下,必须对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予以服从。这两种说法是否相互矛盾?实际上,这其中并无矛盾。在一定地理区域栖居的人们,如果是生活在无政府状态下,那么其中任何一个人或一群人,都有可能遭受更强大的另一个人或另一群人的侵犯。这些人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国家,并组建一个政府,他们就不但能较为可靠地保障各自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而且还能维护和促进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这样组建的政府,比任何一位或一群国民都更加强大有力,并可要求得到每一位国民的服从,但这并不能改变全体国民作为自治者的地位。因为,政府及其权力都是国家主权者意志的产物,每一位国民对政府权力的服从,其实正是每一位国民作为平等的主权享有者自我同意的结果。在民主国家,一位公民对自己同意的政府权力的服从,与在专制国家,一位臣民对自己无从施加影响,因而完全外在于自己的政府权力的屈从,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这种区别,亦即自由和奴役的区别。
在一个承认个人人格独立和平等的国家,国家主权由全体国民平等地共享。正当的政府权力,是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意志的产物,因此具有派生性、从属性和有限性等三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政府权力是由国民主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力,并须受到国民主权的控制。政府权力不能独立于国民主权之外,或是超越于国民主权之上,从而使国民失去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否则,政府就不是民主的,而是专制的,那些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和那些不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就成了泾渭分明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第二,政府权力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国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以及促进国民的共同利益。政府权力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基于手段和目的之间的从属关系,政府权力只是一种从属性的东西,其本身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第三,政府权力的派生性和从属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
政府权力的派生性,使它成为一种居于国民主权之下的权力,因而在位阶上是有限的;政府权力的从属性,使它只能服务于特定的目的,因而在范围上是有限的。任何政府权力,一旦突破它在位阶上或范围上的有限性,都将失去原有的正当性。
政府权力一旦产生,就必须由一些人来掌管和行使,这些掌管和行使政府权力的人,可以称为执政者。当执政者是一个政党时,这个政党也可称为执政党。任何政党原本都没有支配党员以外的人的权力,不能要求得到党员以外的人的服从,但执政党实际上却可以借助于政府权力去支配每一位国民,并要求得到每一位国民的服从。既然执政党对国民的支配权(即执政权),不是源自政党本身(因为政党本身并不具有这种权力),就只能是源于执政党之外的某种权力。这种权力就是全体国民所享有的国家主权。
执政权源自于国家主权,一个政党只有得到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同意,才能取得正当的执政权。主权者的这种同意,实质上是一种授权行为,获得这一授权的政党,即成为主权者的利益代理人。
因此,在享有主权的全体国民,与掌管及行使政府权力的执政党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只有通过主权者的委托授权,执政党才能取得正当的执政权,而授权者在授权之后,仍可基于自身的意志撤回授权,因为权力授予行为并非权力移转行为,主权者并不会因为授权行为而丧失其主权;第二,基于代理人对委托人所负有的忠实义务,执政党行使被授予的执政权,只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主权者的利益,而不能是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执政党及其成员可能得到的薪俸或荣誉,只是他们在严格履行忠实义务的前提下,所应获得的报酬。
中国共产党经常宣称,它在中国取得执政权,是基于中国人民的选择,但人们只要对辛亥革命以来的历史稍加回顾,即可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一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体现了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与民主精神。但由于政局多变,这部约法并未得到真正有效的施行。
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国民政府依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予以废弃。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将中国国民党确认为训政者,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由此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这一训政约法的颁布,使中国国民党彻底沦为国家主权的篡夺者。
实际上,既然"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就不应该有任何个人或组织,以国民训导者的名义高居于全体国民之上。
在一国之内不存在任何高于国家主权的公共权力,且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必须被视为理性和自由的人。主权者既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去接受任何个人或政党的训导。训政的说法本身就极其荒谬。因为,如果作为主权者的全体国民,竟然缺乏自主行使主权的能力,那么其成员完全来自于国民的政党,怎么又可能具备训政的能力?一群本身就是全体国民之一部分的人,怎么可以一边把全体国民视为无权参与国家政治的弱智,一边又把自己视为可以独揽国家权力的超人?可见,以训政者自居的政党,不但是在用武力篡夺国民的主权,而且还像一帮异族征服者一样,用语言贬低国民的尊严。
训政的做法不但篡夺了国民的主权,而且还容易破坏国内的和平。姑且假设训政是有益的,但由于一方面国民被剥夺了自由选任执政者的权力,另一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公认的标准和办法,以确认应由哪些人来实行训政,因此,不同的政治势力为了争夺所谓训政(其实就是实行专制统治)的资格,必然会陷入不择手段、你死我活的争斗。可以说,中国国民党实行训政的做法,对抗日战争结束后内战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国共内战,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出大悲剧。如果共产党在带领中国民众推翻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后,能够及时还政与民,尊重国民自由选任执政者的权力,成千上万中国人的鲜血还可算没有白流。但中国共产党却完全违背了它对中国民众所作的承诺,它打败旧的主权篡夺者,只是为了让自己成为新的主权篡夺者。
中国国民党对中国的统治,并非基于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同意和授权,它占据国家统治权,就像是强盗非法占据抢夺到手的赃物。赃物的原主,并不会因为他人的抢夺,就丧失对赃物的所有权。
共产党在打败国民党,并剥夺后者对国家统治权的非法占有后,原本应将其归还给作为主权者的全体国民,因为主权者正是这一被非法占据的国家统治权的原主。主权者在恢复对国家统治权的占有后,可以为了自身的利益,根据自身的意志,再将执政权授予它认为合适的政党去行使,同时保留撤回授权的权力。
在1944年2月2日出版的《新华日报》上,中国共产党曾公开宣称:"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遍、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在选举之前,要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也就是确保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中国民众在国共内战中支持中国共产党,正是出于对诸多类似公开承诺的信赖。
但中国共产党向中国民众做出动人的承诺,只不过是为了对他们进行骇人的背叛。它在夺取国民党手中的国家统治权后,并未将其归还原主,而是将其据为己有,从而取代国民党,成为新的非法占有者。一个人如果打败强盗,并将强盗手中的赃物归还原主,他理应得到原主的感谢,但如果他将赃物据为己有,那么对赃物的原主而言,他不过是另一位强盗罢了。
共产党对国家主权的篡夺,甚至比国民党更为专横和彻底。国民党至少在法理上承认,训政时期一党专政的党国体制,只是一种有期限的临时安排,是最终迈向宪政体制的过渡状态。而共产党则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法理上,都一直坚持要对中国实行无限期的一党专政。
中国共产党以立法形式,要求全体国民无限期地服从它的领导,这既是对委托-代理关系原理的悖离,也是对人类理性的羞辱。既然全体国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执政者只是代行政府权力的受托人,后者就没有任何资格要求前者必须服从自己的领导。如果主权者作为委托者,不能自由选任执政者,他们就不再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而是主权被篡夺的受压迫者。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完全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志,以及维护和促进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必须要由委托人自行判断,并由委托人基于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更换代理人。中国共产党完全剥夺全体国民自由选任执政者的权力,却又声称自己最能代表全体国民的利益,这不但是对全体国民的主权的篡夺,而且还是对全体国民的理智的侮辱。因为,它甚至不把中国人视为可以明辨自身利益的有理性的自由人,而是不惜向异族征服者那样,为了满足自身的权欲和私利,不惜把中国人当作缺乏理性,因而不配享有政治自由的奴隶。
实现委托人的意志,促进委托人的利益,是人们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目的,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只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会同意,手段必须服务于目的,并由目的所决定。要求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而不是由主权者基于自身的意志和利益,自由地选任执政者,这显然是用代理人的意志去僭越委托人的意志,并把手段看得比目的更重要,因而不但违反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完全与人类的理性相背离。
中国共产党一直自诩是辛亥精神的传承者,但它实际上是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与民主思想的毁弃者。辛亥革命的共和思想,意味着全体国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应由全体国民平等地共同参与。中国共产党却实行"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种由一部分国民对另一部分国民实施专政的做法,与辛亥革命的共和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可以说,辛亥革命废除了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族特权,共产党则建立了以阶级为名义的政党特权。
辛亥革命的民主思想,意味着执政者应由全体国民自由选择,中国共产党却要求全体国民必须无限期地屈从于它的统治。共产党一边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边又说人民必须接受它的领导,这纯粹是一个矛盾: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某些人的领导;如果人民必须接受某些人的领导,就谈不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一切权力之上的领导权,就像是一块比最大的石头还大的石头,是一种十足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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