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是虚假的代议机构
立法机构既然不能在立法中对部分国民进行歧视,也就不应在立法中让部分国民享有特权,因为让部分国民享有特权,即是对其他国民进行歧视。但中国的现行宪法,却对一群具有特定政治身份的人,即中国共产党的成员,赋予了一种垄断国家执政权的特权。
一部公然对绝大多数中国人进行政治歧视的立法,竟能在中国出现并延续至今,其原因只有两种可能:(1)中国人具有自甘轻贱的本性,因此乐于通过立法将自己置于受歧视的地位;或者(2)制定现行宪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个虚假的代议机构,根本不能代表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只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稍作考察,人们就不难发现,后者才是真正的原因。
一个立法机构,只有当其成员是经由真正自由的选举产生时,才可以说是代表选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议机构。自由的选举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1)在选民方面,存在自主选择的自由;(2)在候选人方面,存在公平的竞争;(3)在选举过程方面,必须存在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以便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经历和政见。这三个因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立法机构都算不上是选民意志的产物,其组成人员也算不上是选民的代表。
但在中国目前的一党专政体制下,不可能存在自由的政治选举,因为一党专政和自由选举是相互排斥的。自由选举意味着选民可以自主选择代为管理国家事务的代表,而一党专政却意味着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中国,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执政党通过各级党政机关全面操控,根本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选举。在这种完全受控的选举中,选民和候选人并无任何思想和情感的交流,因而不存在任何意愿的一致和情感的共鸣。
如果有人胆敢在执政党的掌控之外,独立地参与人大代表的竞选,总是会受到公权机关的百般刁难,甚至有可能被控以"破坏选举"的罪名。实际上,那帮从上到下全面操控选举的执政者,才是彻头彻尾的破坏选举的罪犯。真正的罪犯若是掌握了权力,正直和勇敢的人就会被当成罪犯来对待,这是人类经验中再经常不过的事情。
除了自由选举的缺失之外,中国现行的多级间接选举制度,也使得选民不可能对全国人民代表进行问责。在现行制度下,选民只能直接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并由县级人大推选省级人大代表,再由省级人大推选全国人大代表。这样一来,掌握最高和最重要的立法权力的一群人,恰恰是和选民交流最少、相隔最远的一群人。如果全国人大代表的表现令选民不满,选民只能通过督促推选这些代表的省级人大,才可能对他们施加影响,而要敦促省级人大,选民又必须首先敦促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的所有县级人大。可见,多级间接选举制度,绝不是为了使最高级别的代表对选民负责,而恰恰是为了便于他们逃避对选民的责任。
多级间接选举制度,不但使选民无法对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问责,而且还必将使选民的政治视野和政治感情,局限在极小的范围之内,因而难以产生对整个国家的深厚和持久的感情。只有通过政治讨论和政治参与,平时埋头于日常工作的选民,才有可能接触各种政策问题和政治意见,并有可能明白,甚至很远的原因和发生在很远地方的事件,也将明显影响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只有通过全国性的政治参与,一个平日忙于本来职业的人,才有可能学会同情自己的同胞,与他们形成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并自觉成为一个伟大国家的一员。
但如果只有省级人大代表这些为数极少的人,才有资格推选全国人大代表,其他选民就将被排除在全国性的政治生活之外。当一个人自知自己的意见对国家事务毫无影响时,他就不大可能有关心国家事务的热忱。而且,无论哪一个人,当别人无须征求他的意见,即可作出影响他的命运的重大决定,他的地位显然就低人一等了。
一个对国家事务漠不关心,并且自感在自己国家低人一等的人,又怎么可能产生真正的爱国心?多级间接选举制度,把绝大多数普通选民排除在省级和全国人大选举之外,绝不是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既然普通选民可以选举那些推选省级或全国人大代表的人,他们怎么就不能直接选举省级或全国人大代表?除非普通选民能够判断省级或全国人大代表的优劣,否则他们就不能判断自己选出的推选者(县级人大代表)是否称职,而如果他们不能判断自己选出的推选者是否称职,他们就干脆连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权利都不配享有。相反,如果普通选民能够判断自己选出的推选者是否称职,就意味着他们能够判断省级或全国人大代表的优劣,而如果他们能够判断省级或全国人大代表的优劣,他们就应该有权直接选举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
一项选举规则若是缺乏正当的理由,就必定包含不正当的动机。
多级间接选举制度,将每个省的选民排除在省级政治生活之外,并将全国选民排除在国家性的政治生活之外,因而不利于在国民之中形成普遍的共同情感和爱国心。但由于它能够把政治选举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因此非常有利于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权力的垄断者,对各级人大选举进行全面的操控。当然,由此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不再是全体国民的代议机构,而是用来为共产党的专断意志,涂抹一层表面上的合法性的政治工具。
非经国民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不可能对国民负责,而不对国民负责的立法机构,也就不配得到国民的信任。中国的人大制度所导致的唯一后果是,除了那些实际进行专制统治的人以外,又多出了众多由国民供养的虚假的代议机构。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实行的专制统治,已经给中国人造成了太多的不幸,而它为了掩盖自己的专制统治,又不惜进一步加重人们的不幸。
中国共产党一直自诩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并企图使人们相信,尽管绝大多数中国人不能享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但他们的利益仍能在共产党的统治下得到最好的照顾。这种自欺欺人的自夸,既不符合人类的普遍经验,也不符合共产党的实际表现。
从人类的普遍经验来看,一个人的利益,只有当他本人具有保护他的手段时,才有可能免于被他人所忽视。每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都是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真正可靠的保卫者,这是人类事务中最根本和最普遍的准则之一。每一个能够处理自己的事务的人,实际上都在自觉遵循这一准则而行事。甚至是那些整天将利他精神挂在嘴边的中共官员,也同样时刻遵循这一准则。他们若是购买房产,不是一样至少要先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之后再付款吗?当他们自己不便出面持有财产时,他们不是首先想到让最近的亲属出面持有吗?既然他们自己都知道轻信他人是不明智的,他们怎么好意思要求国民轻信他们呢?就人类事务而言,无论保护他人利益的意图是多么真诚,都不能使束缚他人双手的做法变得正当,因为人们只有靠自己的双手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使自己的生活状况得到积极和持久的改善。
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剥夺了绝大多数中国人政治参与的权利,另一方面却自夸"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如果绝大多数国民失去了政治参与的权利,不得不在政府的大门之外,可怜地仰仗少数主宰自己命运的人的垂怜,他们就不可能感受到作为主权者一员的尊严。而一个政党若是极力贬低国民的尊严,又怎么可能悉心照顾国民的利益?我们可以将今日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情况稍作比较。这两个地区居住的都是中国人,所不同的是,台湾地区的民众享有政治参与的权利,可以通过自由的政治选举选任执政者。有谁能够否认,在这两个实行不同政治制度的地区,只有大陆才充斥着政府权力对普通民众的轻蔑践踏,对私人财产的肆意侵夺,以及对无辜公民的残忍迫害?在台湾,民众是社会的主人,执政者是民众的公仆,执政者必须接受民众的严格监督。而在大陆,执政者是社会的主宰,民众只是专横统治的对象,民众时刻受到执政党的严密监控。中国共产党为了维持专制统治的稳定,对国民的监控可以说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但一个对自己的人民毫不信任的政党,却要求得到人民的无限信任,这难道不是天底下最自私、最乖张和最狂妄的行径吗?中国共产党的实际表现,也足以表明它绝不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政党。如果一个执政党真的毫无私利,在党政官僚中就不可能出现如此严重和普遍的腐败。大家可以做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仔细想想:我们所在地区或所在公职单位的中共官员,是不是真的比一般人更廉洁、更无私?我相信,大多数人的答案都会是否定的,因为经过这么多年的专制统治,在中国这片广阔的土地上,人们已不可能找到比中共官员更腐败、更贪婪的生物了。如果在一个政党中,它的各个单个的官员多是腐败和贪婪的,这个政党作为一个整体就不可能是廉洁和无私的,因为一群巧取豪夺的盗贼组成一个团体,并不能因此就奇迹般地变成一群大公无私的天使。
我们姑且后退一步,不从各个中共官员的表现,来评价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党,而只从它实行的政策本身来评价。中国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在2006年曾披露,政府用公共财政所投入的医疗费用,80%是为以850万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另外,各大医院的干部病房往往极尽奢华,而普通病房却简陋不堪。这显然不是中共官员的个体行为,而是执政党作为一个整体实行的普遍政策。谁会愿意相信,实行这种极度可耻的公共资源分配模式的执政党,哪怕还有一丝一毫的无私精神?另外,中国各级党政机关一直高得出奇的"三公"费用,也足以表明执政党的自私和无耻。一个把党政公职人员的吃喝玩乐,摆在比民众福利更为优先地位的政党,竟然还一直声称自己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这已不再是一个政治伦理问题,而是一个精神病理学上的问题了。
在这里,有必要对中国政府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原则稍作评论。财产是人们生存和自由的物质基础,人们组成国家和设立政府,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自己的财产能得到保护。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从政府得到保护和利益的人,都应该从他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维持政府的运转。但既然政府只是国民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执政者也只是接受国民委托的代理人,人们应该向政府缴纳多少税收,就不能由政府或执政者来决定,而应该征得国民的同意。
如果政府可以征税的名义任意取走国民的财产,国民的财产权就完全失去了保障,这显然违反了人们组成国家和设立政府的目的。
并且,受托人可以任意支配委托人的财产,也完全违反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原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与其说是设立了保护自己的政府,不如说是供养了一群抢夺自己的强盗。
只有"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才是合理和正当的税收原则,这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这里所说的议会,必须是经由国民自由选举所产生,因而能够真正代表国民意志的代议机构。由于组成代议机构的代表任期是有限的,并且同样受到税收立法的支配,因而不大可能滥设税目。不过,如果立法机构不是经自由选举产生,因而不能代表国民的意志,甚或行政部门也可以随意设立税目,国民的财产就会成为执政者肆意掠夺的对象。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口号,意味着政府是税款征收和使用的决定者。但任何一个有着正常理智的人都不会相信:那些将人们口袋里的钱强行掏走的人,竟然会把抢走的钱,主要用回到被抢的人们身上。可以说,中国的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原则,遵循的是纯粹的强盗逻辑,并且是一种与伪善相结合的强盗逻辑。它实际上等于是一群强盗,在厚颜无耻地向人们宣称:"我们把你们的财产抢走,只是为了可以更好地促进你们的利益。"最耐人寻味的是,中国共产党一边自称为最无私、最先进的政党,一边却又顽固地拒绝各国通行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如果中国共产党真的大公无私,绝大多数中共官员就不大可能持有不正当的财产,官员财产的公示也就可以证明共产党的无私品格。而一个执政党一边竭力宣称自己大公无私,一边又极力拒绝一种可以证明自己说法的制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员是一群精神分裂的神经病,而一群精神分裂的神经病显然没有资格统治一个国家。相反,如果执政党拒绝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因为中共官员的财产状况,与他们宣称自己无私无利的说法不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员是一群言行不一的谎言家,而一群言行不一的谎言家同样没有资格统治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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