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8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据8月22日商务部通报,国务院已经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据媒体早前报道,曾有金融监管部门反对上海建立自由贸易区计划,但李克强力排众议,终令计划获批,此事说明新领导层决心推动拖延已久的经济改革。由此表明了国务院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心。
但与此同时,民间对于国务院设立"上海自贸区"的改革试验存有不同的声音,其中就有不少担忧和疑问。
昨日,李成瑞( 国家统计局原局长)、王子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原副校长)、张勤德(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综合局局长)、巩献田(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等十余位退休老干部、学者、作家、工人递交《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问题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上书全国人大和张德江委员长。信中称,由于国务院所提议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其业已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为,都涉及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鉴于这些问题的重要性、迫切性和复杂性,我们提请诸位委员在审议中关注"国务院是否存在'先斩后奏'的违宪越权行为"等问题。
以下是信的全文: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问题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暨张德江委员长:
今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8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据8月22日商务部通报,国务院已经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由于国务院所提议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其业已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为,都涉及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鉴于这些问题的重要性、迫切性和复杂性,我们提请诸位委员在审议中关注以下问题。
一、国务院是否存在"先斩后奏"的违宪越权行为?
建立自由贸易区是关系国家全局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决策,理应由党中央经过充分酝酿,发动全国人民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中央最高决策机构提出决策性意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然后交由国务院贯彻实施。据悉,关于建立上海自由贸易区一事,有的领导人早有动议,只是由于反对意见甚多,上届中央政府也不便贸然行事,所以一直未曾公开提出议案。然而本届政府领导上任之后,就亲临上海,指示上海市政府提出"申报",在既不请示党中央,更不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情况下,召开国务院常委会批准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只是因涉及在拟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内须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订的关于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有关法律规定之事宜,才代为起草授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停止执行现有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种做法无视宪法对国务院权限的规定,擅自匆忙决策,至今未能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公开解释基于"负面清单管理"的上海自由贸易区,将给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带来怎样的风险,中央政府如何对其可能的重大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这说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议案的出台,既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也是缺乏充分准备和科学论证的,实为极其草率的政府行政行为,不是稳中求进、深思熟虑地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产物。
二、自由贸易区试验的目的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吗?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世界最具代表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免税、自由贸易、自由投资、自由汇兑、私有化、缺少宏观经济的政府调控等市场经济完全自由化,是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它是在邓小平"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中国的基本国策中,由宪法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国家结构内保留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但据新华网报道,有主政者宣扬,"自由贸易试验区不是特区也不是新区,它的意义不在于争取若干优惠政策,而旨在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制度体系,实现对投资、贸易等的高效管理。""它凸显改革新动向",是要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打下基础。有学者认为,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成为我国参加美国控制下《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的起点和跳板。李克强总理在今年3月关于自贸区的上海座谈会提出:"我们要用开放扩大内需,用开放形成倒逼机制,用开放促进新一轮改革。"这就是说,全国人大制订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关于设立及变更审批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实施,乃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实现范围,将随着试验区经验的推广而不断缩小。世界银行的佐利克们曾"帮助"中国制定了一个6000天实现私有化的路线图(《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近日世行又为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实施,提出了中国银行业私有化、土地私有化的建议。对新自由主义理念、政策的迷信和盲从,有意识或潜意识地将其视为"普世价值",这不正是某些党的高级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丧失"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集中表现吗?这还是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吗?
三、自由贸易区是应对国内外极其复杂经济环境的良策吗?
在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双重打击后,世界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复苏至今步履维艰。中国经济也迈入了一个增长速度结构性下降的新时期。面对新的历史条件和考验,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全党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将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缩小收入差距、扩大内需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对世界经济萧条的核心和战略基点。而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做法及思路却是重新启动20年前我国申请"入世"时采用的"用开放形成倒逼机制,用开放促进新一轮改革"的旧战略,它不但没有实事求是地与时俱进,反而是与十八大精神背道而驰的,是完全无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的。金融自由化这样的开放不可能"扩大内需",反而是引发和加重产能过剩经济危机的导火线,必然加剧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由于上述全球双重危机的洗礼,这些理念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般常识。
人们更不应该忘记,1997年东南亚经济与金融危机曾使偌大的老牌自由贸易区香港几乎毁于一旦,并重击广东省,在我国对外经济开放系统防火墙——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全靠中央政府不惜代价地力挽狂澜,才保持了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以金融自由化为主旨的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严重削弱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的不稳定不仅将冲击"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还会直接波及珠三角地区的实体经济。以金融自由化为主旨的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尤其在美国放弃宽松的量化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必将架起内地资本外逃和国际"热钱"大规模转移的桥梁,加速实体经济的虚拟化及其自我服务,加大中央政府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阻力,进而加剧产能过剩。一旦上海自贸区脆弱的金融体制为国际资本所俘获,成为金融冒险家大规模套利套汇的乐园,将直接冲击长三角地区实体经济的安全。可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获利者是流动性极强的国际资本,所谓"自由"在当今世界仍旧是资本的自由,其最终受害者必将是以劳动为唯一谋生手段的广大中国人民群众。怎样认识和防范如此诸种重大隐患和风险,是需要组织整个国民经济系统所有部门的领导者、各类专家、学者利用综合集成的现代科学方法来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统筹兼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背离了根本原则和根本方法的任何重大议案,一旦草率行事并合法地被付诸实施,不仅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进军必将遭受严重挫折,而且面对社会经济困境和随之而来的整个社会动荡的局面,任何一个强力政府都将无能为力。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力批准设置自由贸易区,并暂停实施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吗?
众所周知,设立自由贸易区关涉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特区的设置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制定都是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这些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既然如此,人们不禁要问:设立自由贸易区这样关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力批准吗?与此相关联的重大立法问题还有:对于全国人大既已颁布的法律即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力批准停止实施吗?
我们认为,以上担忧和疑问在没有得到合法和满意的解疑之前,国务院的这个议案是绝对不应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上书人:
王子恺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原副校长
李成瑞 国家统计局原局长
恽仁祥 国防科工委离休干部、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刘日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计划委员会副总经济师、研究员
项镜泉 财政部财政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老教授协会社会科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张勤德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综合局局长
李树泉 北京教育学院原处长
孙学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巩献田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刘 军 北京市退休干部
景埃埃 高级工程师
赵剑斌 作家
罗志学 广东珠海市医师
刘金华 四川工人
奚兆永 南京大学教授(新增)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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