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之后,邪教组织又突然一夜之间爆红了。媒体上邪教都成为了头条,乐此不疲。然而,邪教组织这样一个词汇,能找到明确的定义吗?恐怕至今没有实现过。
从历史上来看,几乎当今所有的名门正派都曾经被邪教过。而所谓的名门正派,最典型的任务,就如倚天屠龙记中的灭绝师太一样,面对她所谓的邪教私设公堂,而手上沾满了无辜人士的鲜血,可是只要她自封是名门正派,一切屠杀就是正当的。当然,小说关注的不是教派问题,当结尾中邪教成为了主流统治者以后,故事发展就不得而知了。不过,这已经为世人留下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到底怎么认定邪教,又如何合法的来办邪教。
比如,今天媒体播出的消息是,中国已明确认定"呼喊派"等14个邪教组织。这个表达很有意思,邪教组织如果有明确定义和客观标准的话,这个问题就不需要这么痛苦。而明确认定这几个词,也能看出政府自己也认定的颇为辛苦。而更令人担心的是,邪教组织是按照名字来确定的,那么如果万一当天宣布改名了,这个邪教组织是不是又得重新认定一次。
翻看中国的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法学界对于邪教组织这个问题的认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保守和谨慎的,通过法律来管理邪教还是保持了一定的谨慎。在法律条款中,刑法的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
这样的立法并没有完全将参与或者加入邪教就作为定罪的标准,而是因为所谓的邪教活动对社会造成的了一定的危害,从而进行处罚。因为比较困扰的问题是,一个人是否相信了一个东西,这是纯粹只能靠口供来证明的东西。而口供这东西如果靠谱,狗熊也可以说自己是兔子。而一个东西到底属于正还是邪,因为缺乏一个有效地参照系,实在是一个彻底无解的问题。即便邪如纳粹或者苏联共产党,在其统治期间的统治地域内,难道不是正么。而即便正如人权,在朝鲜这样的国家,又是何等的邪。
当然,即便法律界已经谨慎如此,避开了彻底主观的部分,而定罪方面牵强的部分就已经开始出来了。
举个例子,利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不好界定的问题,那就是什么叫强奸。强奸的第一要务是违背妇女意志,无论是使用了暴力还是使用了其他要挟手段,但违背意志是一定的。而所谓的邪教组织奸淫妇女,往往是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借助权势等因素要挟,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比如某个女孩参加了某种组织,然后对组织的领导人非常的崇拜,在自愿的情况下,和领导人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不仅仅在一些所谓的邪教组织存在,黑社会、学生社团、机关团体、媒体等等领导人容易被神化的地方都会出现。只要男性的领导人对于和异性发生关系保有了高度开放和积极引导的态度,这种事情总会很多。而共同的另外一点,是或许几年以后,有得女孩觉得这段经历很傻,很不值得,发生关系很吃亏。不过几年后的反悔,并不能追溯说这样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如果这样,大约一多半的男人都可以被前女友送进去了。而差别对待的是,同样的情节,学生社团、机关单位、媒体这样做就是合法的,而被扣上邪教组织帽子以后,这样就是非法的,这样就颇为奇怪了。因为前文也说过,邪教组织的认定是非常含混的。
当然,除了部分规定比较奇怪以外,其他的法律认定倒是相对说的过去。因为有一些有社会危害的行为,但是因为直接因果关系不强,所以加入一些特别情况,从而可以更好地便于维护公民权益。比如,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的,这里面包括的是除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之外的部分。而因为灌输一些错误的看法,从而致人死亡的,这样的情形,似乎更合适民事赔偿,如果一定要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件按照刑法的其他罪名来处理,又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比如,那些在国共战争期间主动就义、自杀、阵亡的共产党人,发起人在实践中对这些人承担了一定的金钱和精神补偿,但是是否要对这些因信仰而死亡的人士承担刑事责任呢?
看着本次政府对所谓全能教的报导,对比网友组织的一个真实的段子,真实与虚幻之间的边界,又开始模糊了。
1927年彭湃建立海陆丰苏维埃,宣言让反动派的鲜血染红海港,染红每一个人的衣裳。他颁布七杀令,命令每个苏维埃代表杀20个。毛主席曾亲切的称彭湃同志"农民运动的大王"。1929年彭湃同志被捕。反动派问"你不怕法律?你不懂杀人抵命么?"受尽酷刑的他笑着说"我不怕,我信共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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