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新世纪》 记者 王申璐 张冰
个人投资者"天地侠影"(本名汪炜华)10月12日上午在其微博留下"警察来了"四字后,就消失了。当时很多网友的猜测指向他质疑了近一年的上市公司广汇能源(600256.SH)。
猜测很快得到证实。10月15日,后证实为天地侠影家人的网友通过微博公布,天地侠影12日下午3点在上海的家中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14日被带至乌鲁木齐——广汇能源的总部所在地。
拘留通知书显示,天地侠影被刑拘的罪名是涉嫌编造与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此前,广汇能源董秘倪娟表示,广汇能源2013年9月向警方举报天地侠影。
自10月14日被羁押在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后,因为适逢新疆从10月15日到19日的古尔邦节(伊斯兰三大节日之一)假期,天地侠影的家人为其聘请的代理律师直到10月20日才见到其人。
出于对其人身安全的担忧,天地侠影的家人希望与举报方和解,然而10月20日律师见到天地侠影后,天地侠影本人表示,不同意和解。
10月22日下午,代理此案的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刘江华第二次会见天地侠影,得知上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刚刚结束对天地侠影的一次提审。刘江华表示,目前尚不能得知举报人的具体情况及举报依据,"只有到了庭审阶段才能看到举报材料,所以现在不知道举报人主要针对的是汪炜华哪些言论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据这次提审的内容看,广汇能源对天地侠影的举报确与其公开发表在各社交媒体上质疑广汇能源的言论有关。
天地侠影通过律师表示,不认为自己的质疑言论属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他认为自己一切观点,都是根据网上公开信息和广汇能源公告进行的分析和判断,并非凭空捏造。"刘江华说。
截至本刊发稿前,广汇能源一直拒绝回应此案。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可将天地侠影拘留一个月。在11月11日之前,警方要么以切实证据向检察院申请批捕,要么放人。
刘江华表示,该案正处于公安侦查阶段,今后会如何处理,要视公安局的侦查情况而定。
除了关心天地侠影是否会被定罪,社会各界掀起一轮又一轮的讨论,上市公司能否通过警方刑事拘留质疑者?
天地侠影被"跨省拘捕"后不到一周的10月18日,发表多篇批评中联重科(000157.SZ)文章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在广州以损害企业商誉的罪名,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连续发生此类案件,不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负责人表示了愕然和愤怒,抗议某些上市公司滥用公权力的做法——"质疑者无罪""造假横行的中国股市需要质疑者"。
连续公开质疑
天地侠影原名汪炜华,在墨尔本大学攻读完电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位后留校,这段时间正好回上海探亲。据其自称:"我是一名在大学的学术研究者,研究企业、追求事实真相只是我个人的投资兴趣。"
汪炜华曾告诉财新记者,他是业余的股票投资者,2008年以前长期投资澳大利亚矿业股,特别是露天开采的矿业公司。
2012年10月,汪炜华在投资者论坛雪球网上注意到网友对广汇能源的热议。"当我看见不少知名投资者比如但斌纷纷唱多广汇能源时,决定要好好研究一下这个公司。"汪炜华曾表示。
2012年10月21日,在研究了广汇能源的财务报告后,汪炜华认为,广汇能源正在大力推动的天然气(LNG)项目前景并不像其宣传的那么好。他发文指出广汇能源存在"财务欺诈",包括哈密煤化工一期项目竣工后迟迟不转为固定资产,仍被计为77亿元的在建工程;露天煤炭开采的巨额剥离费用,纳入未来长期逐年摊销等(上述在建工程在2013年上半年已经转为固定资产)。
这两项财务报表上的处理办法都有利于增加广汇能源当期利润。汪炜华指出了其背后动机,广汇集团质押了70%以上的广汇能源股票用于融资,因此非常在意股价波动。
汪炜华这篇文章引发了一波投资者、媒体对广汇能源的猛烈质疑。此前,广汇能源自2009年开始向能源转型,在资本市场是备受青睐的能源黑马,市盈率一度高达40倍,远高于其他能源企业如中国神华(601088.SH)10倍左右的市盈率。市场在怀疑其财务报表存在粉饰的同时,开始认为其盈利前景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股价因此不再坚挺。
汪炜华认为,广汇能源存在更严重的违规行为。2012年11月他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提醒记者应注意融资买进广汇能源的资金过多,尤其注意大股东中"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隐藏的真实身份。
他也多次在博客、微博、雪球网上公开质疑,认为广汇能源利用融资账户操纵自身股价,但他表示始终未发现切实证据。直到2013年8月24日,他发文指出,广汇能源的第四大股东自然人张建国,同时是新疆建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建铭)、新疆盛景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景汇通)的法人代表,而广汇能源曾向新疆建铭、盛景汇通提供委托贷款。
汪炜华认为,张建国、新疆建铭、盛景汇通与广汇能源存在关联关系,他甚至怀疑广汇能源借款给上述两家公司,再通过券商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购买广汇能源股票,"自买自卖"。
汪炜华就此向证监会、新疆证监局举报,证监会责令广汇能源解释。8月27日晚间,广汇能源澄清公告称,张建国、新疆建铭、盛景汇通与广汇能源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相关委托贷款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汪炜华的这篇文章再次引发投资者和媒体的讨论。也许正是这篇文章,彻底激怒广汇能源。此时汪炜华开始为个人安全问题感到担忧。他在其博客上写道,自称广汇集团督察部预警部的工作人员在网络上找到他,认为他在"执著诋毁广汇";也有网友提醒他,"有人试图扣一顶'敲诈'的帽子"给他。
广汇能源在上述澄清公告里指出,"针对一段时间以来某些个人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屡屡凭借主观臆断对公司进行的恶意评判和谣言惑众行为,已对本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公司已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随后就出现了广汇能源董秘所说9月向警方报案,及10月12日汪炜华被"跨省刑拘"。
指出上述问题期间,汪炜华对广汇能源持续研究,陆续指出广汇哈密淖毛湖煤田煤层厚度较薄、埋藏深度深,重点项目涉及区域哈萨克斯坦东部、北部、中部,并无油气资源分布,主要观点围绕广汇能源能源项目盈利能力和前景不佳,资源资质不良、开采难度大、竞争激烈等。
从目前仅有一次的警方对汪炜华的提审情况来看,广汇能源对其的举报依据并不限于对张建国与广汇能源存在关联关系一事。汪炜华的家人推测,可能包括汪炜华所提出的大部分质疑言论。
在其家人眼中,他是个在海外待太久,对中国现实不够了解的"学究"。
一位化名"听风-春花秋实"的投资人士几年前曾接触过天地侠影,并在网上发表评价,认为他性格比较直爽,充满质疑精神,不太合群,基本不太可能是什么做空集团的代言人。
何以立案
"要是在其他地区,比如上海,这样的情况很难立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指出,涉嫌编造与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告诉财新记者,公安机关必须根据举报人的举报事实,符合立案标准的才能立案,并且还需进一步的侦查,涉嫌犯罪了才提请批捕。
财新记者就举报汪炜华一事符合哪些立案标准,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官方网站留言咨询。至截稿时,咨询状态始终为"查询的信件正在处理中"。
张远忠介绍,要能立案首先要满足的条件是汪炜华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属于虚假信息,不属实或完全不曾发生,"如果不属实,推理明显不合理,他做出判断所依据的基础材料都是瞎编的,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张远忠指出,构成该罪还需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汪炜华的质疑观点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广汇能源对其质疑曾在不同场合、分多次予以否认,有些质疑未回应。
汪炜华代理律师刘江华转述其观点,认为对广汇能源的财务分析观点基于其年报、半年报的公告内容,不属于虚假信息。汪炜华指出盛景汇通等公司与广汇能源存在关联关系,主要依据是广汇能源2012年年报第22页"委托贷款项目"显示,盛景汇通向公司借款1.5亿元,"是否关联交易"栏显示"是"。虽然广汇能源在澄清公告中一概否认。
另外,针对广汇能源是否存在利用融资账户操纵自身股价,汪炜华认为还有待证监会进行稽查核实。
在其他观点中,例如"广汇哈密淖毛湖煤田煤层厚度仅15米,埋藏深度平均130米,剥离率达到8的水平"以及"哈萨克斯坦东部、北部、中部没有油气资源分布",汪炜华认为虽不是亲自调研,但数据和观点均依据公开信息或他人研究报告,或在其基础上分析计算得出,并非自身臆造。
张远忠认为,根据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合理分析,哪怕是超出合理范围的分析都应该没问题,尤其是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质疑,法律的要求应该要放宽标准。
据其他投资者对汪炜华观点的评价,虽然观点不尽相同甚至对立,但基本都认为他的分析较为理性,依据详尽,质量较高。
针对质疑,广汇能源曾在其公司网站投资者平台上回应称,"针对部分以不知名媒体及个人名义发布的各种不实消息及言论,以达到胁迫上市公司获取不法收入目的的恶劣行径,公司决不姑息,保留运用法律手段追溯的权利!"
汪炜华是否有编造与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故意?汪炜华通过其律师表示,从来没有参与广汇能源股票的买卖,其亲属中也没有人因为汪炜华去买卖广汇能源股票。
汪炜华曾在雪球网上解释自己为何不做空:"中国市场的非理性太过强烈,太过漫长,目前还不适合做空者生存。另外,融券做空每年8%的成本太高了。"
"不存在利用质疑言论向广汇能源敲诈行为。也不存在联合媒体向上市公司施压。汪炜华本人对广汇能源的质疑均公开发表在个人博客中,并未授权任何媒体转载其质疑观点。" 刘江华说。
汪炜华的家人告诉财新记者,汪炜华在质疑广汇能源的过程中只有一个要求,就是希望得到正面回复。据汪炜华自己披露的其与广汇集团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他曾提出希望与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或其秘书直接对话。
质疑能否刑拘
汪炜华并非因质疑上市公司而被刑事拘留的第一人,近期出现好几起因质疑上市公司而被拘,不再限于发起民事诉讼。被拘的罪名则多种多样。比如《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湖南警方以涉嫌损害企业商誉罪被拘。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加拿大股票分析师黄昆被关押在中国洛阳的一所监狱里已逾一年。他被指控诽谤一家在纽约和多伦多两地上市的加拿大公司。
"对于是否适用于这些罪名的讨论意义不大,而应讨论作为上市公司可否举报甚至通过司法机关刑拘质疑者。"这是各界人士的共识。
张远忠介绍,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只要没有刻意去捏造事实,都不构成诽谤或名誉侵权,"如果民事上都从宽掌握的话,刑事上更应该从宽掌握。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本身就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疑"。
投资者担心的是,如果因为质疑上市公司会被定罪,那以后谁还敢发表真实观点?谁来监督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是信息透明,负面信息被人为阻断后,市场还会有效率吗?
律师建议,在汪炜华一案中司法机关应该慎重处理,做出抓捕决定的时候就应该慎重,应充分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保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权。
汪炜华的家人表示,介于汪炜华坚决认为自己无罪,他们将保留向有关方面要求赔偿的权利。
汪炜华认为,涉嫌编造与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普通的传播虚假信息是有区别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质疑是否涉嫌虚假信息,应该由证监会来认定更为合适。
财新记者于10月18日向证监会咨询对广汇能源举报汪炜华一案的后续情况和看法,证监会相关人员表示正在了解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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