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萧瀚老师再次重申他的所谓”自由和法治先于民主”的观点,我想就此谈些不同看法。我写这篇小文章,不是为了引发与萧老师的个人意气之争,甚至也不指望自己能说服他。我只是觉得,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待政治转型的国家,自由、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和萧老师持相同观点(我个人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的人并不少,因此,我想提出我的不同看法,以供大家参考、比较和鉴别。
萧老师说,”自由先于民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无自由则无民主,尽可能多的个体追求自由才可能有人群的民主和共和”。在这句话中,萧老师似乎混淆了个人自由和个人对自由的渴望或追求。个体对自由的渴望再强烈,对自由的追求再执着,也不等于得到了现实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至于文学意义上的良心自由则是另一回事,但这不是我想在这里讨论的问题)。
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是一定的政治制度的产物,在这种政治制度下,政府权力受到了制衡和约束,从而使人们普遍享有免受政府权力侵犯的私人财产和活动空间。在一个政府权力被少数人完全垄断,并且无法得到有效约束的国家,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并不是单凭个人对自由的渴望或追求,就自然可以实现的。在这样的国家,人们必须首先打破少数人对政府权力的垄断,并在政党竞争的基础上(这显然就是政治民主化),使政府权力得以分立和制衡,否则,个人自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萧老师又说,”法治也先于民主,追求自由者应自觉自律地在心中常怀对良法的敬畏,不存在无边界的自由,民主是结果而非原因”。在这句话中,萧老师的错误似乎更加明显和严重。法治是一种包括司法独立在内的制度安排,其重点在于使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以免个人遭受权力专断和任意的侵犯。但萧老师却把法治和个体的守法意识混为一谈。
在一个社会,若是已经建立了体现法治原则的政治及司法制度,那么,人们如果普遍具有较高的守法意识,法治当然会更加稳定和完善。但是,如果这个社会不存在作为政治和司法制度的法治,那么,个体的守法意识并不能代表法治,也不能产生法治。个体的主观的守法意识和作为客观制度的法治毕竟是两回事。否则,犯罪率就可以成为衡量有无法治的首要指标了。
“法治先于民主”,这一观点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无法回答一个根本性的现实问题:在一个国家,当少数人垄断了全部政治权力,并用权力对司法进行严密控制时,如果不打破这种权力垄断(政治民主化),人们怎么可能单靠对法律的信守,就能现行实现法治?
如果萧老师只是在个人的价值序列中,把自由和法治排在民主之前,那当然无可厚非,因为个人的价值取向本身就是个人化的东西,并无任何公共讨论的必要。但在一党专政的国家,当专政者一方面垄断着全部政治权力(即普遍剥夺人们参与和决定公共事务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又利用对权力的垄断,极力剥夺人们的个人自由并严密控制司法时,如果萧老师仍把自由和法治的实现,视为建立民主政治的前提,而不是恰恰相反,那么萧老师显然有必要论证:在这样一种权力垄断的政治结构下,自由和法治怎么可能率先得到实现?
在中国,确实有不少人和萧老师一样认为,只要人们对自由的渴望越来越热烈,对他人的财产及其它个人权利越来越尊重,并且信守法律的意识越来越强烈,那么,自由、法治和民主自然就可以水到渠成。尽管我非常怀疑,在一个政府整天毁弃法律并肆意践踏个人权利的国家,这样一种喜人的局面是否能够形成,但我必须承认,如果这种喜人的局面真的形成了,对于自由、法治和民主的实现确实是更为有利的。
不过,我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即使这种喜人的局面真的在专政条件下形成了,自由、法治和民主也不可能会”自然”实现。那些认为它们可以水到渠成地自然实现的人(以文学化的语言抒发这种诱人情调的现象,似乎并不少见),犯了一个非常重大的认识错误,即把一个国家的政治转型,这种高度公共性的和高度政治化的社会进程,偷换为一种纯属个人化的事情。
一个非民主、非法治和不自由的专政国家,转型为一个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宪政国家,这绝不可能单靠人们自发的、个体化的意识或行动,就能够得以实现的。在结束专政制度的同时建立宪政制度,这是一种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的严格意义上的政治行动。这种公共的政治行动对于任何国家的政治转型,都是不可回避和无法绕开的,并且总是需要一支本身具备一定组织化的政治力量,来对公众进行动员、组织和领导。
那些努力凝聚和组建这支政治力量的人,必须对自己的使命具有较为明确的意识,对国家的未来也具有较为清晰的规划;他们并不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所谓”自然的”历史进程的不自觉的顺从者,而是一种新的历史进程自觉开启者、推动者和塑造者。这些自觉肩负历史使命的人,必须具有高度的现实感和责任感,他们绝不能把自己个人的价值偏好,当作确定现实政策优先次序的标准,而必须根据事物本身的性质,来看待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关系,并据此设定政治行动的议程。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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