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部分港人各种针对内地人特别是内地游客的行为层出不穷,这种行为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的极大不满。
香港是一个法治之地,但是目前对这种针对内地人的活动却束手无策。这让很多中国人发生疑问,难道这些人就没有法律管一管?粗略一看,不幸确实如此,比如所谓"驱蝗行动",其参加者的行为多在法律边缘之间游走,他们知道用一切方法成功达到针对内地人的目的而停在刚好难以被起诉的程度,用各种治安条例很难一一检控。
内地与香港的矛盾有深层次的问题,在这里暂不讨论。但从法律的角度看,香港反内地人活动越演越烈的问题的症结在于香港缺乏一部普适的可应用于包括内地人在内的反歧视法。现在香港有平等机会委员会,也有四部反歧视法:《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 527 章)和《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与之最可能相关的是《种族歧视条例》。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基于某人的种族而歧视、骚扰及中伤该人,即属违法。但是这部在2008年制定,2009年生效的条例却故意把适用范围限制在"种族",即该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内(race, color, descent or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第八条)。该条还特别指出以下针对事项而作出的行为,不构成基于即该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的行为:
(a) 有關的人—
(i) 是否新界的原居民;或
(ii) 是否在1898年時是香港原有鄉村的居民,或是否上述居民的父系後裔;
(b) 有關的人—
(i)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
(ii) 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擁有香港入境權;
(iii) 是否受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所施加的逗留限制或條件所規限;或
(iv) 是否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獲准許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
(c) 有關的人在香港的居住年期;或
(d) 有關的人根據任何國家或地方關於其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或歸化的法律所享有的國籍、公民身分或居民身分。
于是,在现行条例中,如果你是南亚人、菲律宾人、越南人、西方人和非洲人等等,只要不是中国人,都可以享受不受歧视的平等权利(尽管他们之中的一部分比如西方人,早已享受更为高级的平等)。可是对内地人,尽管受歧视和针对是显而易见的,但偏偏得不到保护。之所以说故意,是因为在2007到2008年制定这个法律期间,此项法例不包括内地人和新移民的观点被香港政府和立法会再三强调。因此,这部法律实际上允许香港人以各种方式歧视内地人,包括新移民和到港旅游的内地人。到了今天则成为了"驱蝗行动"等反内地人行为的保护伞。
这个《种族歧视条例》是违反基本法的。以下是为什么:
在1966年,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76年,英国加入此公约,作为当时英国殖民地的香港也适用于这个公约。1991年,在当时的政治气氛之下(you know),香港立法会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此法例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具有凌驾性,意思是一切与之抵触的法律都必须修改。
在制定基本法的时候,香港为了保持在人权方面的权利,在39条内订明: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因此,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为之而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香港政府根据基本法必须遵守的义务。
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第22条规定:
第二十二條 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
这里我们看到,在2009年制定的《种族歧视条例》中,适用范围仅仅规定在"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这比人权法案22条所规定的要少。其中防止性别歧视另有法例规定,但是"语言"、"宗教"、"民族本源(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出生"以及"其他身份"等都被排除在外。
而这些被排除的项目中多项可以适用于针对内地人的歧视。
比如语言,在香港的定义中,普通话和粤语属于两种语言(两文三语中的三语是英语、粤语和普通话)。如果"语言"不被排除的话,那么针对说普通话的人群(大部分内地人)的歧视将会被视为违法。
再比如"民族本源",其英文版本其实为民族与社会本源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可以指其出生地的来源(社会本源),如果"民族本源"不被排除,那么来自内地的新移民和旅客都能享受不受歧视的权利。
当然还有"其他身份"这个包罗万象的种类,更是可以做非常宽松的解释。
香港的反歧视法例都是根据《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确立的原则而订立的,其目的是具体化和实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所有原则。但是在订立的过程中,(特别是《种族歧视条例》)香港政府刻意地技术性地对其确立的原则进行选择性的删减和排除,这从根本上违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进而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进一步违反了《基本法》。
因此,目前的《种族歧视条例》是违宪的法律,理应在《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框架下进行修订。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这种修订有几种可能的方法,包括立法的与司法的手段:
第一,香港政府主动修订条例。在2月份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周一岳就称会修改该条例,以防止对内地人的歧视。这是最为理想的方法,但是香港修订法案需要立法会的通过。在现时的气氛之下,能否通过不容乐观。
第二,香港政府或立法会为针对内地人的歧视专门立法,以实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内未曾实现的部分。其难度类比于第一种方法。
第三,通过法庭裁决,通过案例厘清在《种族歧视条例》中"种族"的定义。在1983年的英国Mandla v Dowell Lee案中,法官Lord Fraser of Tullybelton指出,"种族"不应单以生物角度出发去衡量,更质疑根本就没有科学方法去按生物特征去决定"种族"。在2000年,爱尔兰旅行者(Irish Travellers)被英国政府承认为一个单独的族群(ethnic group),享受反种族歧视的权利:尽管他们原先都是爱尔兰人,但由于独特的生活习惯使他们成为一个新的族群。因此,即便在血缘上是同一民族,但是由于社会、语言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也可以被认为是两个族群。如果法庭裁决在这部法例中的种族可以包括族群,那么就可以让内地人享受不受歧视的权利。
第四,宪法诉讼,要求香港法院就《种族歧视条例》是否违反《基本法》进行裁决。
第五,直接就某一歧视个案依据《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提起诉讼。
最后,还可以考虑以人大释法的方式对有关基本法的内容进行解释,这当然是最不愿看到的一步,但也不失为一个备用的招数。
平等和不被歧视是天赋人权,无论内地人还是港人,都理应为这一目标的实现而努力。
香港人一向注重人权,也对第39条一直非常重视。香港人也比内地拥有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人权保障,这值得赞扬和学习。
但是极为遗憾的是,港人和香港政客过于关注其中的关乎其切身利益的部分(比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却过少关注内地人(以及新移民)利益的部分,比如这个平等和反歧视。香港人应该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一个整体性的法律,你不能仅仅保留对你有利的部分,却把对你(看上去)不利的部分随手扔掉。这既不符合人权的普世价值,也违反法律的公义。这种认识对一些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和关注人权的政党来说尤为重要。
香港政府的态度也极为暧昧,就说平机会主席周一岳,刚刚才说过有可能修改《种族歧视条例》,现在又说因为针对内地人的歧视已经开始减少,所以没有必要修改云云。修改这个条例以符合《基本法》的要求是香港的法定义务,不是一种政策。周一岳显然没有搞清楚这一点。
而中央内地政府,也同样过于关心别的东西,忽略了保护在香港内地人的利益。与其隔空发动舆论火力地抨击所谓的"港独",还不如切切实实地从法律入手,要求香港政府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保障在港的内地人的权益。
作为普通的内地人,要在香港维权内地人的权利,一种可能的途径就是勇于通过法律的手段以我提到的第三到第五条方法向香港法院提出诉讼。如果你在香港有受到这样歧视的案例(比如被人喊蝗虫,要你滚回大陆等等),你就有权利提起诉讼。如果你的身份是少数民族,那么你的赢面是相当大的,因为你本身理应已经符合《种族歧视条例》的要求,理应是这个法律的保护对象。如果你的身份是汉人,你的赢面可能会小一些,但是正好迫使香港法院去为《种族歧视条例》是否违反基本法作出判决,从而以合法的手段推动法制建设与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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